怪事!多輛新能源汽車“共享”同一電池序列號

核心看點

○《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電池生產企業應與汽車生產企業協同,按照國家標準要求對所生產動力蓄電池進行編碼,汽車生產企業應記錄新能源汽車及其動力蓄電池編碼對應信息。

○有人私自拆裝了新能源汽車電池,將一輛正常新能源汽車的電池序列號複製覆蓋到被鎖電的電池上,這些有故障的新能源汽車即可再次正常使用。

○這種操作會影響新能源汽車企業檢測平臺和新能源汽車國家數據監管平臺上的數據,導致數據被修改後失真,相關平臺無法對相應的車輛進行正常監管。

○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傳輸的數據進行修改,造成嚴重後果的,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近年來,新能源汽車行業發展突飛猛進,這些汽車的電池以環保性強、效能高等優勢贏得越來越多客戶的青睞。動力電池是新能源汽車的核心技術。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卻將目光瞄準於此,通過從事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牟利。近日,上海市嘉定區檢察院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對劉某鵬、劉某飛提起公訴,目前該案正在辦理中。

企業報案:新能源汽車電池數據出現異常

2023年5月,上海市嘉定區民警接到某品牌汽車電池運營部門的報案,稱其企業平臺動力電池數據存在異常,同一新能源汽車電池序列號在同一時間出現在北京、上海等不同地點,這種情況不止一兩起。

《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電池生產企業應與汽車生產企業協同,按照國家標準要求對所生產動力蓄電池進行編碼,汽車生產企業應記錄新能源汽車及其動力蓄電池編碼對應信息。電池生產企業、汽車生產企業應及時通過溯源信息系統上傳動力蓄電池編碼及新能源汽車相關信息。也就是說,每一塊新能源汽車配置的電池,都應配備唯一的序列號。同一輛新能源汽車不可能同時出現在不同地方。

經進一步偵查,公安機關發現,有人私自拆裝了汽車電池,並將同一序列號的電池信息複製後,替換到該品牌多輛不同的新能源汽車上使用。經查,這些被替換序列號的新能源汽車有一個共同特性,即汽車內的電池組被鎖電。所謂鎖電,是指電池管理系統自動檢測到車輛遭遇過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時,出於安全考慮,將電池的充電和放電功能進行限制,從而讓車輛無法正常充電和行駛。

“將一輛正常新能源汽車的電池序列號複製覆蓋到被鎖電的電池上,這些有故障的新能源汽車即可再次正常使用,但這些有故障的新能源汽車在道路上行駛,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承辦檢察官表示,該行爲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複製並覆蓋電池信息的行爲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由於該案犯罪手法比較少見,嘉定區檢察院依法介入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2023年6月,警方將犯罪嫌疑人劉某鵬、劉某飛抓獲,二人到案後對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爲供認不諱。今年1月,該案被移送嘉定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真相浮現:店主爲攬客非法“克隆”電池

劉某鵬、劉某飛兄弟倆常年經營一家汽車電路維修廠,2022年又註冊了一家汽車科技有限公司。哥哥劉某鵬是公司負責人,弟弟劉某飛負責汽車電器維修等業務。2022年底,顧客用板車拖了一輛新能源汽車來到劉某鵬的店裡,詢問是否能維修“泡水車”。

此前,劉某鵬的同款新能源汽車曾因爲電池被浸泡變成了“泡水車”,車內電池被上鎖。這類“泡水車”具有一定安全隱患,需要經過4S店的專業人員檢查、維修後,確保電池能夠正常使用,才能給電池解鎖。劉某鵬前往4S店維修後,汽車能正常使用了,但花費了高昂的維修費。

有了上述經歷,劉某鵬在檢查完顧客的汽車後與劉某飛商量,打算嘗試維修這輛“泡水車”。二人自行琢磨維修方式,最終拆開了顧客的故障電池。他們將劉某鵬的新能源汽車電池信息完整複製下來後,再將該信息覆蓋到顧客新能源汽車的故障電池上,故障電池即可解鎖並再次使用,所對應的序列號也發生了改變。同時,這種操作會影響新能源汽車企業檢測平臺和新能源汽車國家數據監管平臺上的數據。

這次“成功”的案例讓劉某鵬嗅到了商機。他在網絡交易平臺上發佈相關維修新能源汽車電池的視頻,並以低價提供維修服務。

嚴懲不貸:檢察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起非法篡改新能源汽車電池數據案件在上海市尚無可借鑑的先例,且涉及專業領域,嘉定區檢察院多次邀請上海市檢察院、上海市檢察院第二分院、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等單位的專業人士對案件進行深入研討。同時聯合上述單位相關人員共同上門走訪被害新能源汽車企業,詳細瞭解新能源汽車電池生產、維修、管理等相關內容。

根據相關規定,所有新能源汽車的電池數據需要上傳到企業檢測平臺和國家數據監管平臺。犯罪嫌疑人劉某鵬、劉某飛通過篡改新能源汽車電池的數據,導致新能源汽車企業檢測平臺和國家數據監管平臺上的數據被修改後失真,相關平臺無法對相應的車輛進行正常監管。

“非法篡改新能源汽車電池數據的行爲,讓那些故障電池能夠重新上路,極大增加了事故發生的概率,帶來嚴重的安全隱患。”承辦檢察官介紹,“該案中,犯罪嫌疑人劉某鵬、劉某飛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傳輸的數據進行修改,造成嚴重後果,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應依法提起公訴。”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