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不服考績吃丙 保訓會:可提司法救濟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日表示,最高行政法院於今年8月25日召開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公務人員年終考績遭列丙等者,基於《憲法》第 16 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應無不許提起司法救濟之理,因此除了可提出複審,如不服複審決定,還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保訓會表示,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評定共分甲、乙、丙、丁四個等次,其中考績考列丁等的效果爲免職,屬於「改變公務人員身分關係」的行政處分,可向保訓會提出複審,如不服複審決定,還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爲救濟;不過,公務人員考績列丙等者,向來被認爲不影響公務人員身分關係,屬機關對內部人員的管理措施,只能得提出申訴、再申訴。
不過,最高行政法院在今年8月決議,公務人員年終考績丙等的法律效果,除了最近1年不得辦理升任外,未來3年亦不得參加委任升薦任或薦任升簡任的升官等訓練,對於公務人員晉敘升遷等服公職之權利影響重大,因此基於憲法第 16 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應允許提起司法救濟。
保訓會指出,近年來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被列丙等的人數,從99年接近3百人,到近102年及103年動輒4、5百人以上,且每年年終考績被列丙等的公務人員,約有10%至15%會向保訓會提出救濟,而考試院送請立法院審議的《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已明定可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的複審程序提起救濟;最高行政法院此決議,正符合考試院擴大複審救濟範圍的政策目標,保訓會樂觀其成,並隨即於10月7日召開的委員會議中,將考績丙等事件改依複審程序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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