菊朝環保局長李穆生泄密廠商遭撤職考績吃丙 提訴被駁回
高市前環保局長李穆生2012年涉嫌泄密採購文件,遭公懲會撤職、停止任用1年,考績還遭列「丙等」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日前遭駁回,可上訴。(本報資料照/袁庭堯高雄傳真)
高市前環保局長李穆生2012年涉嫌泄漏採購文件給特定廠商,2019年遭公懲會撤職、停止任用1年,考績還遭列「丙等」,李怒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日前遭駁回,可上訴。
李2012年任職環保局長時辦理3件勞務採購案,涉嫌泄漏尚未公開的政府採購招標文件內容給特定廠商,高雄高分院2018年依泄密罪判1年2月、得易科罰金定讞。2019年李遭監察院彈劾,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撤職、停止任用1年。
李涉案後就被市府調任技監,該案更纏訟多年,李更委請知名律師謝震武打官司。李強調,泄密案發生在2012年,判定他考績丙等卻是2019年,2019年他的考覈幾乎是「A級」,高市府考覈顯然違反比例、公平及合理原則。
李爲此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複審,複審決定駁回。李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複審決定及原處分。
高市府強調,一切考覈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公懲會判決李撤職,嚴重懲戒程度僅次於免職處分,可見公懲會認爲李已嚴重到不適任現有職務,足以讓人質疑他擔任監技的工作能力及操守。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爲,若高市府只看考覈、忽視撤職處分,反而對市府其他奉公守法、未受撤職處分的同事不公平。高市府評定李的考績爲「丙等」並無違誤,最後駁回李的請求,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