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天下寒士亟需適宜的社會住宅

工商社論

詩聖杜甫(公元712~770年)進士落第,仕途不順,找不到穩定適當的工作,只能當個沒有保障的臨時小官,而其個性似乎也與官僚體系格格不入。他一生可謂潦倒,尤其在安史之亂後,顛沛流離,居無定所,以粗茶淡飯過日,住的是自己蓋的草堂。有一次,他在成都浣花溪邊的草堂,被一陣狂風吹倒,雖已無屋可住,卻仍心繫天下窮苦之人,在其〈茅屋秋風所破歌〉中,感慨而言:「安得廣廈千萬間,大庇天下寒士歡顏,風雨不動安如山!」或許他心中所企求的,就是日前熱議社會住宅

每當年關將近時,慈善團體舉辦「寒士吃飽30尾牙活動」,增進社會溫暖,令人備感溫馨。然而,除了過年特別關懷他們外,平時對弱勢民衆發放食物(券),政府也當責無旁貸。在寒風苦雨中,能讓社會中弱勢的人,其居住權得到最大可能的照顧,落實居住正義,更是不可忽視。尤其在臺灣之自有住宅率超過八成的情況下,政府對無屋可住之弱勢者,自當戮力提供社會住宅。

「社會住宅」是指政府直接興建、獎勵民間興建,或是引導民間將空屋釋出供民衆承租的住宅;以低於市場租金、採取「只租不售」的模式,促進資源循環利用,能夠讓社會上更多的弱勢者有屋可住。依據住宅法第4條的規定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社會住宅,提供至少30%以上之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包括低收入戶、65 歲以上老人、身心障礙者遊民等),作爲承租的優先戶;另也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之需求者

行政院在2017年覈定「社會住宅興建計劃」,預計在八年內(即2017~2024年)提供社會住宅20萬戶,其中政府自行興建12萬戶,包租代管8萬戶。而在政府興建的12萬戶中,依據內政部統計,截至2020年底,已完成約1.7萬戶,興建中的約1.9萬戶,執行進度顯得落後;另包租代管媒合約1.3萬戶。將興建完成及媒合成功之社會住宅合計,僅佔2020年第三季底之全國住宅總存量899萬戶的0.3%。且依據社會住宅推動聯盟整理的資料可知,社宅需求者之中籤率偏低,以臺北市新北市推出的案件爲例,絕大多數在10%以下,甚至有些低到只有2%。此種需求大於供給之「僧多粥少」現象,各級政府在推動上更需加把勁。

廣建社會住宅,讓弱勢者有屋可住,而且能夠負擔得起,這是各級政府的責任。臺北市政府在推動社會住宅上的努力值得肯定;然而日前所推出明倫社宅,其中三房型月租竟高達4萬多元,顯然超出一般中低所得者的負擔,引起廣泛討論。雖然租金合乎低於市場行情的規定,卻高到有違社會住宅原始目的之虞。究其原因,除了興建成本過高、設計華而不實、附屬建物陽臺等)過大等問題有待改善外,臺北市租屋市場價格本身就高,實也難辭其咎。引進「混居」概念,雖可矯正「鄰避效果」,防止被標籤化爲「貧民窟」,有其積極意義;然若因「混居」過當而使得弱勢者進住比率偏低,就有令人質疑之處。更值得關心的,北市府基於財政考慮,租金低於市價成數偏低,大幅超過經濟及社會弱勢者的負擔,反而凸顯「居住正義vs.世代正義」、「租金負擔vs.財務永續」間的矛盾性,纔是問題關鍵所在

關於社會住宅的租金定價,依據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0條的規定,不得逾市場租金水準。而在實際執行上,以新北市、臺中市爲例,「一般戶」的青年與家庭住宅之租金,約是市價的8折;「優先戶」的弱勢族羣之租金,約爲市價的64折。至於臺北市的社宅租金,則是市價的85折或以下,有其財政負擔上的考慮,避免債留子孫。

合理的社宅租金,除了須與市價連動外,依據住宅法第25條規定,還要考慮承租者的所得狀況及負擔能力;然而地方政府則是關心本身的財政負擔能力。爲達居住正義的目的,社宅租金應該訂得較低,嘉惠弱勢者之補貼就大,自然會增加政府財政負擔;若是舉債經營,將會打擊財政紀律(這也是臺北市政府所關心的)。然而問題重點在於,既然社會住宅以照顧弱勢者居住權爲主要目標,配合政策所產生財務無法自償的問題,應是中央與地方政府間之事,無涉地方政府與弱勢居住者間之租金關係;向弱勢者要求自償率,恐怕很難自圓其說。至於所衍生的財政負擔問題,就應循其他途徑來紓解,其財源籌措可來自都市土地開發基金、地價稅等,或是透過中央補助款及統籌分配稅款,合理填補財務缺口,並且有效提供地方政府在興辦上的誘因,但絕不可因噎廢食。

總之,政府應以最合乎經濟效率的方式提供或取得社會住宅,再以合乎居住正義的方式合理分配,期待「兩全其美」的達到社會住宅的開辦目的。其實,適足、便宜、實用、安全、避震、防火、有尊嚴的社會住宅,能讓天下寒士都租得到、住得起,居住正義才能真正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