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監獄受刑人可以保國民年金嗎?
▲在南監服刑的張錫銘透過友人投書,希望受刑人可以用勞作金繳納國民年金保費,但受刑人的勞作金非常微薄,的確可能出現無法繳交國民年金的情形。(圖/視覺中國CFP)
根據媒體報導,在臺南監獄服刑的槍擊要犯張錫銘,投書希望受刑人可以用勞作金繳納國民年金保費。對此勞保局表示,他們都會定期將國民年金繳費單寄給受刑人,受刑人可以選擇以帳戶扣款的方式或請家人幫忙繳納。關於可否用勞作金,須由法務部決定。
法務部則表示,對於這樣的提議雖樂觀其成,但實行上有困難,礙於受刑人每月的收入其實不足以支付國民年金,如果受刑人有意願可以透過家屬固定寄存保管金,矯正機關可以代繳或由家屬直接繳納。
從勞保局與法務部的迴應,可以得出,目前監獄受刑人是在國民年金納保的範圍內。但究竟什麼是國民年金?目前受刑人的薪資待遇到底是多少錢呢?受刑人真的連國民年金最低保費都付不出來嗎?
「國民年金」是社會保險的一種,顧名思義,只要是我國國民就可以納保。會有國民年金的出現,是爲了要提供沒有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的國民,保障「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等三大年金給付,及「生育給付」、「喪葬給付」等兩種一次性給付保障。
只要在我國設有戶籍,年滿25歲、未滿65歲的國民,全部都是納保對象。只要按時繳納保費,未來在生育、遭遇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或死亡事故,以及年滿65歲時,就可以依規定請領上述各類的年金給付。
國民年金的保費會隨着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調整,目前的投月保金額爲18,282元,保費匯率是8.5%。按國民年金法第12條規定,無特殊身分的被保險人,自行負擔60%,其餘由政府負擔。所以目前一般身分的被保險人,國民年金每月最低月繳額爲932.382元。
監獄勞動不是有勞作金,怎麼會連933元都繳不起?依《監獄行刑法》第33條規定,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50%充爲勞作金,勞作金的25%提作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依106年的臺北監獄統計資料:
勞作金總額:57,462,848(業務收入)-41,219,882(業務成本)×50%=8,121,483元
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8,121,483(勞作金)×25%=2,030,370.8元
平均每位受刑人每年分得勞作金:(8,121,483-2,030,370.8)÷3758(人)=1620.84元
這1620.84元也並非全部由受刑人支配30%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5%充受刑人獎勵費用;5%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
雖然這只是大略的勞作金計算,不同的工作內容有不同的勞動收入與成本,不同等級的受刑人可以支配運用自己勞作金的狀況也有些不同。但從初步的統計,可以發現受刑人的勞作金其實是非常微薄的,的確可能出現無法繳交國民年金的情形。
積欠保費是否就不能拿到國民年金的給付呢?國民年金共有兩種計算方式:
B式=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當積欠保費在10年內,只要繳清保費,並不會對年金計算有所影響。但若有積欠保費超過10年,積欠的部分就不能再補繳,也不會納入保險年資,只能用較不優惠的B式請領國民年金。所以若受刑人有中斷繳費的情形,只要沒有超過10年,並繳清積欠的保費,對於自身的權益就沒有影響。
受刑人雖然被剝奪人身自由,但還是我國的國民,受刑人的戶籍也設在各監所進行管理,所以是符合投保國民年金的資格。現行制度下,也是有寄發繳費單,但受刑人是否有能力以勞作金支付,看起來是相當困難的。
監獄有很大的一個功能是爲了要輔導受刑人迴歸社會,或許未來可以用修法的方式,固定提撥一定的勞作金做爲國民年金的保費,也可以減輕家裡的負擔,受刑人日後出獄,也不會突然面臨龐大的保費而無力繳交。(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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