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方逼受刑人唱軍歌答數遭判違法 法界:監獄人權要再開放
▲法界認爲,監獄人權還要再提升。(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綠島監獄謝姓受刑人,不滿監獄管理人員要求他唱軍歌、答數,一狀告上法院。臺東地院審理後,認爲唱軍歌、答數沒有法源,又與監獄管理沒關聯,將受刑人視爲棋子而使之失去主體性,因此判決監獄管理違法。有律師贊同法院的判決,認爲「受刑人只是穿着囚服的國民」,監獄人權有必要再開放。
謝姓受刑人在綠島監獄中執行,但獄方人員對他有許多管理措施,包含不準寄信給家屬、不給參加作業以致作業分數爲0分、強制保管謝男寢具、剝奪謝男運動權利,在運動時間命謝男唱軍歌、答數、向後跳、向左右轉等行爲、也不讓謝男向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研究院、家扶中心等單位陳情。因此依照大法官釋字第755號解釋意旨,向臺東地院提出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時,綠島監獄辯稱,謝男爲第四級受刑人,依規定1周只能與家人通信1次,超過部分當然不準。另外謝男爲隔離犯,未參與作業,當然沒有無作業分數。寢具部分是因謝男擁有超出1套寢具,監獄依法保管。至於不準陳情部分,是因爲謝男陳情的單位並非主管機關,有的甚至不是公務機關,當然不準。而較有爭議的唱軍歌部分,監獄辯稱,要求謝男唱軍歌、答數、向後跳、向左右轉等,都是基本禮儀,培養遵守紀律之觀念,是監獄管理之必要措施。
法院審理後,認爲通信、保管寢具、不準向非政府單位陳情的部分,確實都是《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明文規定,獄方合法。但唱軍歌部分,法院認爲,「缺乏法律之授權依據,並且缺乏彈性及合理目的之關聯,將受刑人視爲棋子而使之失去主體性。」因此判決這部分違法。另外法院也認爲,謝男有權向其他政府機關陳情,因此也一併宣告獄方禁止謝男向衛生福利部、中央研究院陳情的行爲違法。
判決出爐後,律師李大偉認爲,本判決呼應大法官釋字第755號解釋中,司法院長許宗力的協同意見書提到「受刑人只是穿着囚服的國民」的精神。李大偉也認爲,我國監獄人權長期低落,期望在本判決之後,能促進監獄開放更多的人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