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條款?若涉貪一審有罪 民眾黨從開除改「視情節處理」

新竹市長高虹安。聯合報系資料照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在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臺北地檢署依照貪污、僞造文書等罪起訴,原訂今天上午11時宣判,受到凱米颱風來襲順延。依照民衆黨「紀律評議裁決準則」規定,涉犯政治獻金法、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將視情節輕重予以除名或停權,端視民衆黨中央評議委員會的決議。

高虹安去年8月被控在立委任內,虛報或浮報助理酬金、加班值班費到預算上限金額,總計詐得新臺幣46萬30元,臺北地檢署依照貪污治罪條例、刑法僞造文書等罪嫌起訴高虹安及前助理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王鬱文共5名被告,其中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在庭訊時均認罪,王鬱文、高虹安則是否認犯罪。

民衆黨中評會去年9月決議,依照黨內廉政準則,祭出暫停黨權處分,而且在判決確定無罪以前,高虹安不得聲請恢復黨權。民衆黨發言人李頂立表示,民衆黨主席柯文哲跟民衆黨對廉政的態度不會妥協,從過去在臺北市政府時期,再到現在的民衆黨公職都有嚴格要求,柯文哲的態度跟過去一樣,「該怎麼辦,就怎麼辦」。

民衆黨在2020年9月7日由中央委員會通過的「廉政準則」第6條規定,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詐欺等罪,「經法院一審判決有罪者,應予開除黨籍,受處分人執行徒刑期間不得回覆黨籍。」換言之,高虹安若因涉貪被判一審有罪,原本應該直接開除黨籍。

據瞭解,民衆黨去年將「廉政準則」與「紀律評議裁決準則」合而爲一,根據修訂後的版本,如果涉犯政治獻金法、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詐欺背信等罪,已經由先前的「一審判決有罪開除黨籍」,改爲「視情節輕重,應予以除名或停權之處分。」

根據民衆黨公開的法規資訊,已經未見原本的「廉政準則」,僅有「臺灣民衆黨紀律評議裁決準則」,而根據紀律評議裁決準則,從去年下半年開始,有過3次修正紀錄,最近一次的日期爲今年7月4日。

根據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首長若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等,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將停止其職務;案件若經二審改判無罪可復職;但判刑確定者將解職,並且在3個月內完成補選,倘若剩餘任期不足2年,不再進行補選,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至任期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