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慘了!詐助理費涉貪污 一審判7年4月褫奪公權4年
高虹安貪污案宣判。(中時資料庫)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2020年擔任民衆黨不分區立委時虛報助理酬金、加班費詐領46萬30元,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將她及4名助理起訴,臺北地院今上午11時宣判,高虹安判7年4月,褫奪公權4年。
高案4名共犯助理是其前國會辦公室行政主任黃惠玟、前主任陳奐宇、前法務主任陳昱愷、前公關主任王鬱文;其中,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3人認罪,高虹安、王鬱文迄今不認罪。
除了高虹安外,其餘共犯包括黃惠玟判2年緩刑5年,義務勞務240小時;陳奐宇判1年緩刑3年,義務勞務100小時;王鬱文判2年緩刑5年,義務勞務240小時;陳昱愷無罪。
根據《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首長若被依貪污治罪條例一審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將停職。高虹安身爲民衆黨唯一地方首長,是否因立委期間的詐領助理費案遭判刑停職,受到各界矚目。
檢察官論告時指高的詐領犯行是低薪高報、製作助理酬金、加班費差額,以施用詐術方式領取公款,本案有可能是法院第一次就立委助理的薪資適法性表態,檢察官只是依職權起訴、論告。
高虹安開庭時則說,她剛上任立委,聽從黃惠玟的建議,仿效前立委李俊俋的模式處理辦公室零用金,毫無貪污主觀犯意。她說,《憲法》賦予法官獨立審判權力,相信法官會依過往見解給予適合、正確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