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判7年4個月算輕?輕重差很大 民代詐助理費「判例」曝光

遭停職的新竹市長高虹安。(資料照/王惠慧攝)

遭停職的新竹市長高虹安在立委任內涉貪案,26日被北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7年4個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民衆黨舉出同類判例認爲,「顯見臺灣司法之比例原則與量刑標準,有天壤之別」。而律師葉慶元的臉書發文則提到,沒必要幫高說話,但北院這個判決,「完全偏離了最高法院對於民意代表挪用助理費的相關判準」。外界也疑惑爲何同樣是助理費案,有人被重判、有人卻判緩刑?

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相關規定,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是法定刑7年以上之罪。回顧近年來,也曾有多位市議員涉詐領助理費:

●民進黨新北市議員周雅玲遭控利用人頭帳戶向議會詐領助理費千萬,和其大妹被新北地檢署依貪污、僞造文書等罪起訴。新北地院認爲,周雅玲雖確實有利用人頭詐領助理補助費,但支出公費大於詐領所得,難以構成貪污,依僞造文書罪分別處8月、6月徒刑,緩刑3年,另需支付公庫各60萬、40萬,可上訴。

●民進黨前立委陳賴素美被指控過去擔任3屆桃園縣、市議員,以低薪高報、人頭助理等方式,詐取議員助理費,10年來詐得785萬元,桃園地院審酌她坦承不諱、全數繳回,且都用於選民服務,依貪污罪判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3年,並向國庫繳30萬元。

●嘉義市無黨籍議員戴寧被控詐領助理費518萬餘元,一審認定詐領3名人頭助理費共431萬餘元,依貪污罪判刑10年6月、褫奪公權5年,另2名助理部分無罪。戴寧及檢方均上訴。

●臺北市前議員童仲彥利用人頭詐取補助費5萬多元,遭最高法院判刑3年10月,褫奪公權2年確定。

●北市議員潘懷宗詐取助理費333萬多元,而士林地院考量潘認罪,依貪污治罪條例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褫奪公權5年。

●前民進黨新北市議員王淑慧詐領助理費、春節慰勞金等費用300萬多元,最高法院依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共3罪,判處執行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