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商「每月10萬」又送名車豪宅包養人妻 因這1理由判無罪
富商「每月10萬」又送名車豪宅包養人妻,因這1理由判無罪。(達志影像)
南部一名富商在109年間愛上一名人妻小美,答應每個月提供生活費10萬,並先購買一輛名車,並租下豪宅讓小美居住,富商的貼心讓小美漸漸愛上他,深感富商的誠意就是真愛,甚至密謀要一起私奔。事後小美丈夫發現怒告富商「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罪」,但法官卻認爲,富商雖然提供物質,但並未使用脅迫手段,且小美已是成年人,有自主決定權利,因此判決富商無罪。
根據判決書,該名富商民國109年8月間因工作關係認識一名人妻小美,富商竟不顧對方有家室,可提供每月10萬元零用錢及一輛名車,並承諾照顧小美,甚至她承諾,若她離婚,會贈與一棟豪宅供兩人共同生活,企圖誘使小美脫離家庭。
富商爲履行承諾,立刻先匯款20萬元給小美,購買價值數百萬元的名車,萬元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供她代步使用,並承租一棟豪宅讓小美脫離家庭後居住。
小美的丈夫對兩人計劃始終被矇在鼓裡,直到某日在家中電腦發現妻子與富商親密照及LINE對話紀錄,且妻子突然離家搬到該處豪宅居住,氣得怒告富商「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罪嫌」。
小美向法官表示,富商對她噓寒問暖,工作上給她很多幫助,雖然丈夫阻止,但富商一再保證說他會對她更好,所以想離婚與富商結婚,她告訴丈夫她與富商纔是真愛,所以兩人很難不聯絡。
法官審理後認爲,縱使富商於交往期間提供上開物資給小美,並以未來將購屋贈與給女方爲誘因,但小美主觀上仍保有自由決定是否離家之自主權利,也未因被告之多次勸說,讓小美做出脫離家庭之舉,難以認定小美因此受誘惑而有脫離家庭之意,因此判決富商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