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持藍波刀砍死友人 法院因這理由一二審都判無罪
一名女子與男友人在車內發生激烈肢體衝突,爲求自保,不慎使用刀具將其砍死,法院認定是正當防衛,一二審均判無罪。(示意圖/Shutterstock)
一名陳姓女子與販毒的鄭姓男友人有金錢糾紛,鄭男懷疑陳女泄密害他被警方逮獲,2017年間透過友人約出陳女,兩人在車上發生肢體衝突時,陳女爲求自保隨手拿起藍波刀朝其狂砍,造成鄭男頸部出血致死,陳女因殺人罪遭起訴,一審因正當防衛判無罪,案經上訴,高等法院再度判無罪。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陳女與鄭男爲朋友關係且兩人有金錢糾紛,鄭男懷疑是陳女向警察告發他,於2017年7月間透過不知情的另名友人約出陳女,陳女過程中察覺不妙,趁鄭男在停車場廁所洗手時欲駕車逃離,不料被鄭男發現。
檢方調查指出,當時鄭男手持鐵錘跳上該車引擎蓋,並自副駕駛座的車窗闖入車內,兩人遂在車內爆出激烈肢體衝突,陳女則拿起車內的藍波刀,朝鄭男的頸部、胸前猛砍,至其出血過多不治,依殺人罪將陳女起訴。
一審期間,新北地院認定陳女爲正當防衛,因此判處無罪,經檢方不服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期間,陳女辯稱,事發前鄭男約她到汽車旅館,不僅拿刀刺她大腿、拿汽油潑她、拿椅子砸她頭、用拳頭打她、拿膠帶綁她的嘴與手甚至還強迫她施打毒品,她要駕車逃離時,鄭男卻持鐵錘進入車內,她是爲了保護自己才隨手拿起藍波刀,她並不知道刀套何時被拔開,過程中只是本能的激烈抵抗,是正當防衛。
高院認定,陳女是因生命受到鄭男侵害,雖然過程中鄭男因被刺重要害而身亡,但考量陳女有喪命危險,是爲了保護自己才防衛,是屬於正當防衛行爲,並無防衛過當的行爲,判定檢方上訴無理,予駁回,維持無罪判決。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