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房屋遺產之爭:部分子女借名買房之訴被法院否,原因何在?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背景與人物關係

原告劉俊旭起訴被告劉俊康、劉俊霞,要求將北京市西城區xxx 房屋(以下簡稱案涉房屋)登記至自己名下。劉父與劉母系夫妻,育有劉俊康、劉俊旭、劉俊霞三名子女,劉母於 1980 年 10 月去世,劉父於 2018 年 1 月去世。

二、案件事實經過

1. 房屋來源與居住情況

- 案涉房屋原系劉父承租的北京市西城區 xxx 平房經拆遷騰退所得。1997 年拆遷時,劉父、趙慧敏(劉俊旭之妻)、劉悅涵(劉俊旭之女)爲拆遷被安置人。劉俊旭稱 1997 年底自己向北京 S 公司支付 5 萬餘元購買了案涉房屋,此後一家三口在此居住至今,並負責繳納物業費、水電費、燃氣費等費用,還持有房屋產權證、購房發票、戶口本等,且房屋的裝修協議書、治安責任書、消防責任書等均由其簽字,入住及後續裝修也由其完成。

2. 購房協議簽訂情況

- 2004 年 3 月 9 日,北京 S 公司與劉父簽署《購房協議書》,約定以成本價出售案涉房屋,房價爲 54231 元。劉俊旭稱該協議上劉父印章系其代爲加蓋,簽名系其代爲書寫,實際購房人應爲自己。劉俊康和劉俊霞對此雖認可代簽事實,但認爲協議載明購房人是劉父,不能以此證明劉俊旭是實際購房人。

3. 訴訟情況

- 2021 年,劉俊旭曾提出所有權確認糾紛,後撤訴。劉俊康也曾起訴法定繼承,亦因劉俊旭提起相關訴訟而撤訴。

三、原被告主張及爭議焦點

1. 原告主張

- 劉俊旭認爲案涉房屋雖登記在劉父名下,但購房款由自己繳納,且與劉父有口頭約定房屋歸自己所有,現要求劉父的法定繼承人劉俊康和劉俊霞配合將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其證據包括持有購房發票、房產證原件,以及申請證人證明購房款支取和支付情況,還有相關責任書、協議書等證明其對房屋的實際管理和使用。

2. 被告主張

- 劉俊康和劉俊霞均不同意劉俊旭的訴訟請求,認爲劉父與劉俊旭之間不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係。房屋是回遷房,按規定應由原承租人劉父購買,購房款是劉父所交,劉俊旭只是代簽協議,即便劉俊旭支付了購房款,也不能忽視劉父 38 年工齡折算的事實,且房屋是劉父讓劉俊旭居住的,劉俊旭基於父子關係享有使用權,而非所有權,該房屋應作爲劉父遺產進行法定繼承。

3. 爭議焦點

-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劉俊旭與劉父之間是否存在借名買房的事實,關鍵在於判斷是否有借名買房的合議、購房款的實際出資人以及房屋實際權益歸屬等問題。

四、律師法律分析

1. 借名買房合議的認定

- 在借名買房關係中,借名合議是核心要素之一。劉俊旭主張與劉父有口頭借名買房約定,但未提供書面協議,且無其他有力證據證明劉父曾明確表示將房屋所有權歸屬於劉俊旭。在沒有確鑿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借名合意的情況下,難以認定存在借名買房的合同關係。

2. 購房款出資情況

- 劉俊旭雖申請證人證明購房款由其支出,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資金支付證明,如銀行轉賬記錄等直接證據,且劉俊康和劉俊霞對購房款來源提出質疑,認爲可能是劉父將款項交由劉俊旭代爲支付。此外,案涉房屋購買使用了劉父 38 年工齡折算購房款,這一因素也使得購房款出資情況變得複雜,不能單純依據劉俊旭的證人證言就認定其爲實際出資人。

3. 房屋管理和使用情況

- 劉俊旭實際居住並管理房屋,負責裝修和維護,持有部分房屋相關證件。但由於劉俊旭與劉父的父子關係,這種居住和管理行爲不能必然推斷出其就是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在沒有明確的借名合意和確鑿的出資證據情況下,長期居住和持有證件的事實不足以認定其享有房屋所有權。

4. 證據的綜合判斷

- 綜合考慮劉俊旭提交的各項證據,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顯示其與房屋存在密切聯繫,但都存在不確定性或可反駁之處,無法形成完整、確鑿且相互印證的證據鏈,以證明其與劉父之間存在借名買房的事實。

五、法院裁判結果與影響

1. 裁判結果

- 法院駁回了劉俊旭的全部訴訟請求,這一結果符合法律規定和證據判斷原則,基於現有證據無法認定借名買房關係成立。

2. 影響

- 此案例對於類似的房屋權屬糾紛案件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在涉及房屋借名購買等房產權益爭議時,當事人應重視證據的收集和保存,尤其是書面借名協議的簽訂,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避免因證據不足導致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同時,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需綜合、審慎地判斷各類證據,準確認定法律關係,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法律的公平公正,防止因證據模糊或不足而引發不必要的糾紛和訴訟,保障房屋產權交易和歸屬的穩定性與合法性。

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緻的分析,纔能有專業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爲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