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繼承律師直擊要害:母親私自送房,子女奪回遺產繼承權之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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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概述
趙偉傑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位於北京市昌平區×號房屋 50%的份額歸其所有,並要求被告趙宇鵬配合將該份額變更至其名下,同時主張被告支付房屋佔有損失費以及承擔訴訟費。涉案房屋原系趙偉傑與配偶林某霞(已去世)的夫妻共同財產,2017 年 10 月 11 日林某霞擅自與趙宇鵬簽訂《贈與合同》將房屋全部贈與趙宇鵬,後趙偉傑歷經訴訟維權,最終本案訴求得以在此次訴訟中審理裁決。
二、原被告主張
(一)原告趙偉傑訴稱
房屋系其與林某霞的夫妻共同財產,林某霞擅自將房屋贈與趙宇鵬的行爲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此前訴訟雖有波折,但依據法律規定,其有權追回屬於自己的50%房屋份額,且因房屋被趙宇鵬佔有並出租獲利,自己遭受了損失,故要求趙宇鵬賠償房屋佔有損失費。
(二)被告趙宇鵬辯稱
聲稱原告對贈與一事明確知情且同意,贈與合法有效,原告已無房屋物權。同時提出涉案房屋爲回遷房,實際是使用被告一家三口的回遷面積購買,即使考慮房屋最初來源,物權也應歸被告所有,以此反駁原告的訴求。
三、法院查明事實
1. 趙偉傑與林某霞於 1971 年結婚,育有二子,林某霞於 2018 年去世。案涉房屋原登記在林某霞名下,2017 年 10 月 11 日林某霞與趙宇鵬簽訂贈與合同並辦理過戶手續。
2. 此前訴訟中,法院已認定案涉房屋爲趙偉傑和林某霞的夫妻共同財產,林某霞的贈與行爲系無權處分,但趙宇鵬未提供證據證明趙偉傑同意或追認該贈與合同。
3. 雙方均認可案涉房屋一直出租,過戶後租金由趙宇鵬收取,趙偉傑主張月租金 4600 元,趙宇鵬稱月租金 3000 元,庭審中趙宇鵬申請證人趙某作證稱趙偉傑知曉過戶一事,但趙偉傑對此不予認可。
四、裁判結果
1. 確認北京市昌平區×號房屋 50%的份額歸趙偉傑所有。
2. 趙宇鵬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配合趙偉傑將該房屋 50%的產權過戶登記至趙偉傑名下。
3. 趙宇鵬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趙偉傑房屋佔有損失費。
五、律師案件分析
(一)物權歸屬的法律依據與證據認定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生效判決已認定案涉房屋爲趙偉傑和林某霞的夫妻共同財產,這是確定房屋物權歸屬的關鍵基礎。對於林某霞未經趙偉傑同意將房屋贈與趙宇鵬的行爲,屬於無權處分。趙宇鵬雖主張趙偉傑知情且同意贈與,但未能提供充分確鑿的證據予以證明,僅有證人趙某的證言,而趙偉傑對此予以否認,在證據效力上無法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因此不能認定趙偉傑同意或追認了該贈與行爲,趙偉傑依法有權主張其對房屋50%的所有權份額。
(二)房屋佔有損失費的合理性
房屋所有權人依法享有對房屋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趙宇鵬在無權佔有房屋50%份額期間,將房屋出租並收取租金,這一行爲直接導致了趙偉傑的財產權益受損。趙偉傑要求趙宇鵬賠償房屋佔有損失費是合理合法的訴求,法院根據雙方提供的租金標準證據,結合案件實際情況酌情確定賠償金額,符合法律規定中關於侵害物權損害賠償的原則,旨在填補權利人因他人侵權行爲所遭受的經濟損失,恢復到物權未受侵害時的應有狀態。
綜上所述,法院的判決在物權歸屬的認定上嚴格遵循了法律規定和證據規則,在房屋佔有損失費的裁決上也充分考慮了雙方的權益平衡和法律依據,切實維護了當事人趙偉傑的合法物權和財產權益,體現了法律的公平與公正原則,也爲類似的物權糾紛案件提供了明確的裁判思路和法律適用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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