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輩如何繼承遺產?《承歡記》裡看繼承
承三春之暉,啓一世之歡。陽春三月,一部以女主人公麥承歡爲主線,融合親情守護和自我成長的熱劇《承歡記》登陸央視。溫馨卻不拖沓、衝突但不離譜的劇情,較真實地反映了當代家庭生活中的一些常見矛盾。其中,奶奶陳淑珍生前與親孫子姚志明和繼孫女麥承歡間的相處模式以及去世後對名下財產的繼承安排就較爲典型地反映了繼承中的一些問題。今天我們就趁着劇的熱度,聊聊繼承那些事兒。
【劇情介紹】
親孫子姚志明:奶奶陳淑珍與爺爺早年離婚,志明自幼就隨爺爺、爸爸去國外經商,與奶奶闊別多年。
繼孫女麥承歡:奶奶離婚多年後,因黃昏戀與承歡爺爺再次步入婚姻,成爲承歡的繼奶奶。二人之間雖然沒有血緣關係,但奶奶從小看着承歡長大,在承歡病重時伸出援手。承歡也自幼與奶奶親近,特別在承歡爺爺去世、奶奶獨自住進養老院後,承歡每週都會來陪伴奶奶。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志明對奶奶隱形富豪的身份瞭如指掌,歸國後也是在商言商地接近奶奶,想得到奶奶名下的興安裡酒店;而承歡卻對奶奶的資產毫不知情,對奶奶的陪伴完全出自於對老人的感激和愛戴。
面對兩個年輕人,溫柔而堅定的奶奶生前在親孫子志明和繼孫女承歡間穿針引線,引導和治癒着他們,教給他們做人做事的道理;身後也早已訂立了完備的遺囑,將洋溢着家的溫馨的花園洋房留給了匱乏親情的志明,將需要傳承煙火人情的興安裡酒店交給了熱愛事業的承歡。
【法律看點】
問題1:親孫子志明和繼孫女承歡是否因血緣關係而在這份遺囑中地位不同?
1.奶奶的遺囑實爲遺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同時,第三款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實踐中,我們通常將上述第二款規定的遺囑方式稱爲遺囑,而將第三款規定的遺囑方式稱爲遺贈。遺囑繼承和遺贈雖然都屬於通過遺囑的方式來處分相關財產,但實際上是兩種不同的繼承方式。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受益人的身份。遺囑繼承的受益人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無論順位;而遺贈中的受益人,則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或者國家、集體。
2.志明和承歡是受遺贈人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法定繼承人範圍如下:(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可見,親孫子志明和繼孫女承歡都沒有在奶奶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內,所以奶奶陳淑珍留給二人的實際上是一份遺贈,兩人地位均爲受遺贈人。
3.區別遺囑和遺贈對受益人權利的行使有何影響?
對於遺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也就是說,遺贈人必須在法定期間內作出接受遺贈的明確意思表示,才能享有遺贈相關權利。所以,按照劇情設定,親孫子志明和繼孫女承歡均需要在律師宣讀遺囑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否則會被視爲放棄受遺贈,遺贈涉及的遺產將重新回到法定繼承的範疇待分配。
遺囑則不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也就是說,遺囑繼承人無需對接受作出特定意思表示即可自動獲得遺囑設定的相關權利。
問題2:如果奶奶沒有訂立遺贈,或者志明與承歡均未在法定期間內作出明確接受意思表示,鉅額財產將如何繼承?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因此,如果奶奶沒有訂立遺贈,或者志明與承歡均未在法定期間內作出明確接受意思表示,劇中財產將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其次,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關於順序繼承的規定,需要確定一下奶奶陳淑珍的法定繼承人。
劇中奶奶高齡、其配偶承歡爺爺去世,那麼奶奶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應爲其子女。根據法律規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那麼按照劇情的設定,從“子女”字面意思上鎖定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應爲志明的父親即奶奶的親生兒子和承歡的父親即奶奶陳淑珍的繼子。接下來我們具體看看,這兩個人是否都具有法定繼承人資格。
我們先來說說承歡的父親。繼子女,是指妻與前夫或夫與前妻所生的子女。但從法條看,繼子女並不當然享有法定繼承中“子女”的地位,而需要是“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纔可以。通常而言,繼子女與繼父母間扶養關係的認定須從以下兩個方面考慮:(1)繼父母對未成年的繼子女履行了撫養義務;(2)繼子女對繼父母履行了贍養義務。
一般認爲,若繼子女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時,繼子女已長大成人、分居另過的,繼子女對繼父或繼母也未盡過贍養扶助義務的,則不能視爲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扶養關係,繼子女也就不能繼承繼父母的遺產。根據劇情,承歡爺爺和奶奶是黃昏戀,結婚時承歡父親分居另過,在承歡爺爺去世、奶奶住進養老院後也既未提供經濟上的供養,又未提供生活上的扶助,不符合形成扶養關係繼子女的標準,故不能作爲法定繼承人繼承奶奶的遺產。
再來說說志明的父親。按照劇情的交代,志明的父親早年就離開奶奶去了國外,後來直到奶奶去世也沒有出現。從身份上講,志明的父親作爲奶奶的婚生子,當然享有法定繼承奶奶遺產的權利。但,他在奶奶生前未履行贍養義務,卻能在奶奶身後取得全部遺產,似乎透着點不公平,對不對?別急,往下看。
最後,法定繼承製度具有身份性的特徵,一般將被繼承人的遺產分配給與被繼承人具有血緣關係、婚姻關係的人。然而,如果將繼承活動僅僅限定在有一定的血緣關係、婚姻關係的人之間,有時可能會出現不公平的局面,特別是如果與被繼承人形成扶養關係的人並不屬於繼承人,即使其與被繼承人有非常密切的經濟、生活和情感上的聯繫,在被繼承人沒有訂立遺贈的情況下,也無法繼承任何遺產。爲避免上述不公平的情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這種扶養,不是出於法定義務,而是出於道德,自覺自願提供經濟上的資助、生活上的扶助。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法律對贍養老人、扶殘濟困的傳統美德的鼓勵和肯定。而且按照司法實踐,酌情分得遺產的數量,按具體情況甚至可多於繼承人的應繼份。
可見,劇中一直照顧奶奶的承歡在法定繼承中仍然享有權利。雖然奶奶的生活花銷自擔,但贍養不僅包括經濟上的供養,也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承歡與奶奶間超越血緣關係的純粹又美好的親情,無關金錢,只爲真心,恰恰是奶奶最珍惜、最需要的。而這樣的贍養同樣受到法律的肯定與保護。
遺囑繼承也好,法定繼承也罷,繼承只是財產傳遞的一種方式。財產之外,更寶貴的還是親情。願家家上演“承歡”記,每個老人都擁有和美晚年!
文/王欣(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