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五年內已完稅遺產 免再課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如果有親屬過世留下遺產,首位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先繳了遺產稅,若首位繼承人在五年內也過世,則第二個繼承人繼承該筆遺產時、免課遺產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若繼承已繳納遺產稅的財產、免計入遺產總額,但須以實際繳稅者爲限。
官員表示,我國遺贈稅法在1973年訂定,當時國人平均壽命約70歲(2019年已上升至80.9歲),常常有第一位親屬過世後,首位繼承人也相繼過世的現象。
爲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時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繼承人負擔,我國在立法時設置避風港條款,只要是前一位繼承人在過世前五年內已繳完遺產稅的財產,該部分免再課遺產稅。
舉例來說,A先生在2018年8月過世、留下5,200萬元遺產,B繼承時先扣除遺產稅免稅額1,200萬元,剩下4千萬元適用遺產稅率10%,B的遺產稅負即爲400萬元。
若B也在2019年8月過世,其遺產由C繼承,則原本的5,200萬元遺產部分因前一任繼承人過世前五年已繳完遺產稅,因此免再課第二次遺產稅,等於C繼承時免稅。
不過官員指出,完稅遺產免再課遺產稅規定僅限於前一任繼承人,如果是C過世,後一任繼承人D必須課徵遺產稅,因前一任的C沒有繳納遺產稅,無法再適用免稅規定。
此外,官員也表示,有些遺產金額低於1,200萬元遺產免稅額,因此繼承人可免繳遺產稅,但前一任繼承人拿到的遺產若屬於免稅情況、像是遺產金額低於免稅額與扣除額總和,則不屬於《遺贈稅法》16條所規定的「實際繳稅」情況,後一任繼承人也不能再適用遺產稅五年內免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