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之爭:子女借父母名買房訴求緣何被法院駁回?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背景與人物關係
原告劉浩文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北京市朝陽區X 號房屋歸其所有,並要求被告劉浩武、劉浩麗、劉浩輝、劉浩強、劉浩智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劉福海與林秀爲夫妻,二人育有三子三女,分別是劉浩武、劉浩輝、劉浩強、劉浩麗、劉浩文、劉浩智。劉浩強於早年去世,劉福海於2005 年離世,林秀於 2018 年辭世。
二、案件事實脈絡
1. 房屋來源與購買情況
- 2000 年,根據當時政策,劉浩文之女劉悅的戶口與劉福海、林秀在一起,三人共同分得(承租)原屬於北京市 N 公司的北京市朝陽區 X 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後房改時,劉福海、林秀、劉悅均具備購買該房屋的權利。
- 經劉福海、林秀同意,考慮到以劉福海名義購買可享受優惠政策,遂商議由劉浩文出資購買該房屋並歸其所有,劉福海、林秀生前在該房屋居住。1997 年,劉浩文支付購房預付款 18000 元。1999 年,以劉福海名義與產權單位簽訂《公有住房買賣協議書》。2000 年 1 月,劉浩文又補交購房款 1850 元。後房屋產權證下發,登記在劉福海名下。
2. 證據提交情況
- 劉浩文向法院提交以下證據:
- 收據 2 張,顯示:1997 年 12 月 30 日現金交納購房款 18000 元,交款人爲“劉浩輝”;2000 年 1 月 20 日現金交納購房款 1850 元,交款人爲“劉浩輝代”。
- 《聲明》2 份,內容均爲:“X 號由劉浩文購買,由父母居住,父母過世後房屋所有權歸劉浩文所有。”落款時間均爲“2000 年 8 月 10 日”,其中一份有“劉福海”簡體人名章,另一份有“劉福海”、“林秀”繁體人名章。
- 收據 1 張,顯示:劉浩文於 2019 年 5 月 15 日交納涉案房屋的 2019 年 1 月至 12 月的物業費 500 元。
- 通話錄音,文字摘錄稿顯示的對話者爲劉浩文、張婷、劉浩輝等,對話涉及涉案房屋的出資等內容。
- 戶口本,顯示:劉悅與劉福海爲同一戶籍。
- 被告劉浩武、劉浩麗、劉浩輝、劉浩強、劉浩智提交如下證據:《聲明》,內容與劉浩文提交的《聲明》內容一致,但落款處只有年月日信息。
三、原被告主張與質證
1. 原告劉浩文訴求與理由
- 劉浩文主張基於借名購房的合同關係,涉案房屋應歸其所有,被告應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其理由是與父母協商一致後出資購房,且父母同意房屋歸其所有,雖登記在父親名下,但實際所有權應歸自己。
2. 被告答辯與質證意見
- 被告方不同意劉浩文的訴訟請求,認爲涉案房屋是劉福海、林秀先用其他房屋調換,後通過房改購買所得,與劉浩文之女的戶口無關,應歸劉福海、林秀所有,且劉福海、林秀與劉浩文之間不存在借名購房的合同關係。
- 對於劉浩文提交的證據,被告方質證意見如下:
- 對收據,認可真實性,但不認可證明目的,認爲不能體現劉浩文的出資情況。
- 對《聲明》,不認可,不確定內容是否爲劉福海、林秀書寫,落款只有人名章,無簽字或手印,不能確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劉浩智處還有一份劉浩文書寫的草稿,疑似讓劉福海、林秀照着抄寫。
- 對物業費收據,認可真實性,但因是在父母去世後交納,不認可證明目的。
- 對通話錄音,認可真實性,但不認可證明目的。
- 對戶口本,稱不清楚情況。
- 對於被告提交的《聲明》,劉浩文不認可其真實性,認爲反而能證明自己提交的《聲明》是劉福海本人書寫,是父母的真實意思表示;劉浩輝、劉浩智對此無異議。
四、律師案件分析
本案焦點在於劉浩文與劉福海、林秀之間是否存在借名買房的合同關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劉浩文作爲主張借名買房法律關係存在的一方,需承擔舉證責任,且證明標準需達到高度可能性。
- 首先,劉浩文提交的關鍵證據《聲明》僅加蓋了劉福海、林秀的人名章,而無簽字或手印。儘管劉浩文能證明劉福海此前有使用人名章的情況,但在本案中,考慮到人名章在刻制、保管和使用上缺乏嚴格規範和有效監管,其公信力存疑。尤其在劉福海、林秀具備簽名捺印能力的情況下,僅有人名章難以確鑿證明是其二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在無其他有力證據佐證《聲明》真實性的情形下,法院難以認定該《聲明》的證據效力。
- 其次,劉浩文對涉案房屋的出資行爲不能直接等同於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係。出資的性質存在多種可能,如借貸、贈與等,不能僅憑出資就推定存在借名買房的合意。
- 綜合劉浩文提交的各項證據,未能形成完整且具有高度說服力的證據鏈,無法達到證明借名買房合同關係存在的證明標準。
五、法院裁判結果
法院最終駁回劉浩文的全部訴訟請求。此結果符合法律規定和證據所呈現的事實情況,在借名買房關係的認定上,法院秉持嚴謹的態度,要求主張方提供充分確鑿的證據來支持其訴求,避免因證據不足而隨意認定房屋產權歸屬,維護了法律的公正性和穩定性以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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