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刺死承租人 國民法庭判傷害致死罪10年6月、傷害罪2年

嘉縣經營房仲呂姓男子去年10月間,與要承租倉庫黃姓男子等4人爭執、鬥毆,呂男涉持刀刺死黃男,檢方起訴行國民法官參審,經國民法官及職業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下午宣判呂男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徒刑10年6月。又犯傷害罪,處徒刑2年。扣案黑色彈簧刀1把沒收。可上訴。

判決說,32歲從事房屋仲介的呂男及其父親,去年10月17日晚上,與欲承租倉庫的白姓、高姓、黃姓等3名男子及1名未成年,在嘉義縣水上鄉1處倉庫前發生爭執、鬥毆,衝突過程,呂姓房仲涉

嫌持短刀接續揮砍、刺擊黃男2下、白男1下,造成2人血流如注,黃男送醫急救不治;白男送醫急救後挽回一命。

合議庭表示 呂姓房仲非基於殺人犯意,與被害人黃男、告訴人白男素不相識無仇恨,雙方人馬互毆,持短刀對黃男、白男砍刺,屬傷害犯意,發生客觀可預見死亡結果,不符合「激於義憤」要件,互毆過程情緒失控,喪失理智追刺被害人,不足以認定符合公憤程度。

國民法庭評議,就衝突發生犯罪事實細節,反覆觀看衝突發生監視器影像,充分進行討論、評議外,就最終刑度決定,從被告發生衝突起因、經過、被告使用兇器之犯罪手段、違反義務程度、造成損害、被告與被害人間關係、生活狀況、社會復歸狀況、被害人家屬意見等量刑因子,充分討論,評議後得出刑度。

另考量被告另有其他案件可能合併定應執行刑,被告所犯2罪,先不合並定應執行刑。國民法庭成員:審判長林正雄法官、陳威憲法官、洪舒萍法官,以及一號至六號國民法官(備位一號至三號國民法官,評議過程均在場,依規定未參與討論及表決)。

房仲刺死承租人,嘉義國民法庭判傷害致死罪10年6月,傷害罪2年。記者魯永明/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