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手段惡劣,所生損害甚爲嚴重」 關廟命案法官判決理由出爐
發生在2019年1月13日上午,臺南市關廟黃鑰文行兇造成1死2傷案,臺南地院10月17日上午宣判,合議庭認爲被告犯罪手段惡劣,所生損害甚爲嚴重,犯後又未賠償被害人,無法取得宥恕,以殺人、殺人未遂、傷害等罪合併判刑23年,仍可上訴。
▲臺南市關廟發生的1死2傷殺人案,臺南地院將行兇男子黃鑰文合併判處23年徒刑。(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臺南地院行政庭長林福來指出,合議庭判決黃鑰文犯殺人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8年;殺人未遂部分,處有期徒刑8年;傷害部分,處拘役40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扣案之尖刀等物沒收。
判決指出,被告前因被害人王男積欠買毒款項,與王男發生爭執而心生怨懟,於2019年1月13日凌晨5時28分許,準備1支用單面剪刀製成之尖刀等物前往王男關廟住處,先切斷王男住處用電,引誘王男出門後,雙方發生肢體衝突,被告將王男壓制在地呈仰躺狀態,持前開尖刀,接續朝王男頭部下巴、右上、左上胸壁等部位揮刺12刀,致王男受有胸部穿刺傷並左右側血胸、氣胸等傷害,送醫後仍不治死亡。
另一被害人莊男欲上前制止被告砍殺王男,被告另基於殺人犯意持尖刀接續朝莊男左側胸腔等處刺入,致莊男受傷,經送醫後倖免於難。被告另基於傷害犯意推倒被害人謝女,造成其受有背部挫傷之傷害。
被告雖然於審理中否認殺人及傷害犯意,然合議庭認爲被告案發前已多次前往王男住處索討金錢,且放話將對被害人不利,又被告坦承攜帶器械的目的就是要找王男「輸贏」(臺語),被告確有殺人之動機。參以被告用以刺殺王男的尖刀,刀刃長約9公分、最寬處約2公分,刀柄長約11公分,而王男及莊男遭刺傷之位置,多集中於內有人體重要臟器之胸腹部處,足認主觀上具有殺人之直接故意。且王男已遭被告壓制在地,呈仰躺狀態,此時亦無對被告爲任何攻擊行爲,因此,辯護人爲被告所辯正當防衛部分,不能成立。
被告系犯系殺人罪、殺人未遂罪及傷害罪。合議庭認爲被告僅因數千元之債務糾紛,竟於凌晨時分持器械前往被害人家中,刺殺王男數十刀,更刺殺無嫌隙之莊男,以及推倒謝女,其犯罪手段惡劣,所生損害甚爲嚴重。犯後又未賠償被害人,無法取得宥恕。然被告有輕度智能不足的情況,且身心長期出現聽、幻覺(未達到刑法第19條減、免刑責程度),堪認亦屬社會邊緣、底層者,判定應執行刑其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