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學生從輕發落嗎?

吳景欽

太陽學運暫告一段落,而之前行政院長江宜樺曾說,事後對學生的究責,宜從輕發落,只是法務部羅瑩雪卻強調,進佔國家機關的行爲必須依法究辦。

兩者話語是否有落差,不得而知,不過針對學生的刑事究責,是否可依法寬待,卻是必須關注的焦點

就學生進佔立法院所可能涉及的罪名,除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屬告訴乃論且爲一年以下之輕罪外,其他所涉及者,多屬妨礙公務類之罪。這可能包括刑法第136條第1項的公然聚衆妨礙公務、第138條的毀損公物及第140條的侮辱公署等罪。而此類犯罪,不僅爲非告訴乃論之罪,且其中的聚衆妨礙公務罪,甚至可處到七年的有期徒刑。

惟因此等罪名的最輕本刑都在三年以下,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屬得爲緩起訴的範疇檢察官自可藉此讓學生儘早解脫訴訟。不過,檢方動用權限前提,往往是在被告認罪的情況,但此次太陽花學運,既然強調以公民不服從,且不惜觸犯法律方式抗爭,欲期待學生以認罪來換取緩起訴,顯屬緣木求魚的想法。

既然如此,學生被起訴乃屬不可避免,則於法庭之上,是否可以立法失能及維護更高的憲法價值,而來阻卻犯罪的不法性呢?由於公民不服從,雖抱持着爲爲民主、爲人權的良善動機,致對法律的不公不義採取非暴力的抵抗,惟此主張畢竟是基於自然法,而非實定法之權利,故關於所謂不公、不義或和平抵抗等之意義,就趨於浮動。且即便立法院已失代議政治功能,惟學生是否已窮盡既有的法律救濟管道,致使攻佔立法院成爲逼不得已的最後手段,肯定又會陷入人言人殊的狀況

也因此,法官若真以空泛且模糊的公民不服從,而來爲超越法規的阻卻違法事由,不僅得面臨明確性原則挑戰,更可能因此涉及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罪及第125條第1項第3款的故爲出入罪,致陷入嚴重的義務衝突。尤其若考量我國司法的保守性,欲以公民不服從來阻卻不法,其可能性肯定是微乎其微。

所以,法官在受限於現有的法律框架下,既難以對學生免除刑責,就僅能以緩刑爲寬待。只是與緩起訴類似,法官欲爲此種判決,必然會考慮到被告犯後之態度及是否有悔意。惟在公民不服從本就是藉由觸犯下位法,來彰顯不正法律的存在,以維護更高的法律價值,怎可能期盼被告深具「悔意」?故法院若真以緩刑對待,不啻也在迫使被告自白,致嚴重侵害人民的不自證己罪權

而不管對學生能否依法輕待,在司法必須講求獨立下,不管是行政院長、還是法務部長,都不能對檢察官爲個案指示,更無權干預法院該爲如何之判決。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