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釘子戶」政府可代拆 文林苑條款三讀通過
▲士林文林苑都更案爆發爭議時,王家到總統府前抗議。(圖/資料照)
轟動社會一時的「文林苑」案,因政府強拆釘子戶,當時引起社會軒然大波,如今已過了6年,立法院終於三讀通過,明定「文林苑條款」,未來都更若遇「釘子戶」,經都審、公聽等程序都無法解決的話,地方政府必須60天內解決拆除日期、方式以及安置問題,政府才能執行代拆,不同意戶也可尋求行政救濟。
文林苑都更戶2009年時因都更戶王家,提出法律訴訟,但因敗訴導致2012年北市府依法執行強拆,引發社會運動,造成社會軒然大波;事後也引發都更條例的違憲爭議,在王家與其他不同意都更戶聲請釋憲後,都更條例延宕近10終於修法完成。
內政部次長花敬羣表示,此次《都更條例》修正草案爲第9次修法,政府代拆是這次修法最受矚目的議題,修法後強化不同意戶權益的四道防線處理,包括更新地區劃定及自劃單元劃定基準均應由都市計劃委員會審議、案件如有爭議應一律聽證、嚴謹務實的審議制度及拆除前應落實兩公約有關真誠磋商精神進行協調溝通後,始得爲之,有助於減少執行爭議。
條文中新增「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專章,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成立都市更新推動小組,督導、推動都更政策,與協調政府主導都更業務。本次也將都更事業概要同意門檻同意戶比例、土地總面積都提高,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從現行10分之1提高爲2分之1。
至於都更中的不同意戶,將以「3加1」程序來處理,包括避免惡意圈地,都市更新計劃須送地方政府「都市計劃審議委員會」審議;都更計劃需再送到地方政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理,以合議且公開方式,判定都更範圍是否合理;若有爭議將強制辦理聽證程序,若上述方法皆無法解決,地方政府要透過協商平臺在60天內解決拆除日期、方式,纔可以代拆,不同意戶也可尋求行政救濟。
獎助部分,現行法規定,都更後地價稅與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條文明定,主管機關得視財政狀況延長房屋稅減半徵收,並以10年爲限,等於房屋稅最長可達12年減半徵收;協議合建者可享有土地增值稅減免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