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都更條例」修正 防文林苑憾事重演

記者周佩虹臺北報導

近來爆發多起因爲公部門強制徵收、強制拆除,而導致民衆抗爭的「都更」衝突,行政院會29日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提高住戶同意門檻,未來拆除釘子戶都必須經過協調、調處和司法機關裁判一定程序;而臺北市「文林苑」未拆即預售情況也將禁止,違者處50萬到500萬罰鍰,並可按次連續處罰。

▼文林苑王家遭強拆後,曾到總統府抗議。(圖/ETtoday新聞資料照片)

修正過的都更條例,共有六大核心重點,包括強化都市更新與公益性都市計劃之連結;強化資訊公開與民衆參與;健全公有土地參與都更機制;檢討多數決強制機制;改進權利變換機制;降低更新實施風險

其中第5條、第6條,增訂資訊公開及通知送達方式,以達到廣泛周知及擴大民衆參與功能;而在第11條至19條、第43、44條則明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實施更新之其他機關,得經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並增訂公開評選之申請、審覈及爭議申訴規定;此外也明定公有土地達一定規模者,應由政府主導開發,避免公有土地被以小吃大。

而在都市更新門檻方面則大幅提高,都更事業概要同意門檻,住戶自行申請的都更案,同意比率現行十分之一提高到十分之三;由建商主導的門檻則提高到十分之五。至於成案之後的都更事業計劃同意門檻,則按地區不同,由目前的二分之一到十分之八不等,提高到三分之二到十分之九不等。

另外,以「文林苑」爲例,未來採權利變換強制實施的都更案,必須於建物全數拆除後,才能辦理預售,一旦違反將處以50萬到500萬罰鍰,並且可以按次處罰一直到停止。

未來透過權利變換的都更案,逾期未能自行拆除,不論是政府或民間主導的都更案,必須經過一定程序,先進行雙方協調、主管機關調處,調處不成再送司法機關裁判等程序後,主管機關才能夠代拆遷,不能強行拆除「釘子戶」。而主管機關審議相關計劃後,如出現「重要變更」影響所有人權益時,可第2次公開展覽,讓所有權人有再一次撤回同意書機會

行政院陳沖也在會中指出,對於目前社會所關注的議題包括都更資訊不對稱、相關通知未能送達、政府強制徵收及強制拆除的爭議、都更案的預售時機,以及公有土地遭私有土地以小吃大的現象等,未來完成修法程序後,都可獲得適當的解決,將使都市更新機制更加健全,並趨於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