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案 食品科技博士林穎聖作證暨鑑定人

新案二審今天下午臺中高分院進行審理庭,將傳訊證人鑑定人臺灣大學食品科技研究所博士林穎聖針對案情深入瞭解,臺中高分檢提出6大理由書。

臺中高分檢提出補充上訴理由:

一、已精製越南牛油澳洲牛油(油槽編號20-5、40-4)也含有害人體健康的4種不飽和醛類化合物

二、已精製的越南牛油加澳洲牛油(油槽編號20-5)、重金屬銅高達0.9ppm,超出規定0.4ppm兩倍多。可證,油品內有害人體健康物質無法因精煉而去除。

三、被告辯護人雖辯稱油槽編號20-5,是要供工業用。但供工業用的油品,顯無精煉的理由。頂新公司對重金屬的檢驗,是委外檢驗,1年1次。既不作檢驗,顯然即無以精煉,除去重金屬的意思

亦即,其油品中,縱使含有重金屬,只要不被主管機關檢驗到,即可以置而不理。

四、頂新公司是以較低的規格,以一般飼料用油價格購買飼料用油,再以僞造的Vinacontrol公司的檢驗報告,來假冒食用進口,然後再加以精煉後,出售消費大衆食用。

五、甚至,對已經發臭腐壞的油品,爲成本及價格考量,仍以精煉後可供食用,而扣款允收。

六、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第1款規定「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5月2日FDA食字第1059901529號號函,「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也用於檢驗原料油,以判斷其油品的來源,是否符合食安法的相關規定。

檢方指出,本件經檢驗結果,包括審判中由第一審法院取樣檢驗,甚至已經精煉過的油品,有多數鉛或銅或總極性化合物超標,又含有害人體健康的4種不飽和醛類化合物。可見其油品來源,確有問題。105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