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東干政修法二度開公聽會 業界質疑恐違憲
爲了避免金融大股東不當干政、持股申報虛僞不實或隱匿,金管會今年4月時預告修正金控、銀行法,將大股東干政入法重懲,包括對大股東本人可處最高5,000萬元罰鍰、限制持股的表決權行使、限制大股東直接或間接當選董事、甚至解除董事職位,情節嚴重者可限期處份持股。
與會業者透露,此次有多家金控參與,學界、法界也不少,各界仍聚焦在「此法授權是否太大、大股東不當干政的定義不明」等議題。
有人就提出,此次修法可能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虞,充滿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執行性上面有很大的問題,也不符合比例原則。如果大股東控制權是重要議題,爲什麼只限於銀行及金控公司,而沒有針對券商或資產更大的擁有人保險公司。
也有人提出此修法已違反司法院解釋揭示的明確性原則,從外溢效果來看,也可能影響經營權爭奪。因爲司法院解釋再三重申,人民有自由處分財產之權利,政府要求處分股份,就是一種剝奪,尤其是限期處分會造成財產損失,在實務上己有先例。舉例來說,限期處分造成股價下跌,造成投資人虧損,假設處分事後被撤銷,投資人可否申請國賠?都可能引發爭議。
他指出,主管機關希望大股東與公司的經營保持距離,但當保險公司出現像防疫險等大幅虧損問題時,又希望大股東出資,等於沒有權力監督公司管理營運,卻必須對公司財務負責,不符股東平等原則。他建議應該思考的是光用委託書就能拿下一家公司的經營權,是否是好的市場機制,或符合公司治理原則。
金管會指出,將彙整二次公聽會、預告時蒐集的各方意見進行會內討論、業務會報、將各界的意見加以採納修正,會盡速將草案定案送行政院審查,力拚9月中旬立法院最後一個會期前送進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