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補假日上班應給二倍薪水 勞動部點出勞資同意「這件事」要注意

農曆春節年假下月登場,依據勞基法規定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都是國定假日,僱主應該依勞基法給假給薪。(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林淑慧/臺北報導

農曆春節年假下月登場,勞動部表示,依據規定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都是國定假日,僱主應該依勞基法給假給薪,不過,如果勞資雙方已事先約定調移班表,將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互換,僱主可在春節國定假日上不發加班費,提醒勞工注意勞資雙方事前約定國定假日的上班情況

勞動部表示,今年農曆春節七天假期,既有國定假日逢休息日、例假日,加上小年夜提早放假一天,之後在年後的2月20日週六補班,情況較爲複雜,即使是一般週一到週五爲工作日的常態班表,也有許多眉角

▲勞資雙方協調農曆春節排班有眉角。(圖/資料照)

勞動部舉例,年假期間如果週一到週五爲工作日、週六是休息日、週日是例假的企業,2月13日及14日(初二、初三)剛好遇到休息日與例假,根據勞基法施行細則,應該擇日補假。

至於採排班制勞工,勞動部表示,僱主也可徵得勞工同意,將除夕到大年初三的國定假日挪移到其他工作日,但挪移當天就算國定假日,若僱主又要求出勤,須根據國定假日加班標準給付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