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若勞資合意 可以連上12天班
勞動部今天表示,如果必要時只要在勞資合意的狀況下,也可以連續上12天班不違法。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表示,要頭尾休假,中間連上12天班,有一種狀況是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以及勞工必須知悉且同意。
除此之外,其他一般行業如果遇到必要的情況下,只要經過勞工同意後,在每7天的週期變動,也就是最長可排到連上12天班未違法。
黃維琛解釋,依照內政部在1986年(民國75年)臺內勞字第398001號函釋,勞工安排例假日應以每7天爲一週期,每一週期內應該有1天是例假,不過如果僱主徵得勞工同意後,可以在週期內更動,最極端的狀況下,勞工就有可能連上12天班,且不違法。
黃維琛強調,這種彈性做法受惠的不止僱主,勞工也可以受惠,像是勞工因個人需求要積假等,只要勞資雙方都同意,就可以這樣做。不過,他指出如果勞工連續7天以上工作,僱主應考慮勞工的體能和安全。105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