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陸韓製不鏽鋼冷軋鋼品反傾銷稅 財部第2次落日調查
關務署說明,我國自102年8月15日起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不鏽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108年8月29日公告繼續課徵,課徵期間將於113年8月28日屆滿5年,財政部於113年1月19日公告,國內同類貨物產業代表如認爲有繼續課徵之必要者,得於公告翌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原案申請人燁聯(9957)及唐榮(2035)於113年2月19日提出繼續課徵之申請。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依據申請人提供之資料,可合理懷疑如停止對涉案貨物課徵反傾銷稅,傾銷及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因此財政部決定進行調查。
本案之調查程序及時限,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第4項規定,財政部應自公告進行調查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傾銷調查認定,並通知經濟部;經濟部應自公告進行調查之日起展開產業損害調查,於接獲財政部通知之翌日起2個月內完成認定,並通知財政部。財政部則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該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繼續課徵反傾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