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陸產製平面印刷用版材 財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關務署說明,版材反傾銷稅案傾銷初步調查結果,經財政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112年11月6日第48次會議審議決議,初步認定大陸涉案廠商均有傾銷事實,相關廠商臨時課徵稅率均達1成以上。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財政部應於初步認定公告之翌日起60日內完成有無傾銷之最後認定,經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者,將移請經濟部於40日內作成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財政部於接獲經濟部有損害我國產業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審議小組審議,審議小組除以傾銷及產業損害等因素爲主要之認定基礎,並得斟酌案件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決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關務署同時表示,我國自96年3月16日起對自大陸產製進口鞋靴產品課徵反傾銷稅,爲期5年,歷經101年12月13日及108年1月17日公告分別繼續課徵5年,課徵期間持續至113年1月16日;財政部112年6月6日公告,國內同類貨物產業代表認有繼續課徵之必要者,得於公告翌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前開期限內,財政部未接獲任何就該案提出繼續課徵反傾銷稅之申請,爰課徵期限屆滿即停止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