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肖子偷賣母親房產賺億元再離婚脫產 遭管收3個月
高雄陳姓男子(左)因欠下鉅額賭債,偷偷賣掉媽媽名下不動產出售、獲利上億元后中飽私囊,不但未依法申報贈與稅,還故意轉移財產至太太名下並離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執行官向法院聲請對陳男管收三個月獲准,強力執行達2800萬元。(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提供/袁庭堯高雄傳真)
高雄陳姓男子因欠下鉅額賭債,偷偷賣掉媽媽名下不動產出售、獲利上億元后中飽私囊,不但未依法申報贈與稅,還故意轉移財產至太太名下並離婚。國稅局發現後補徵加罰鍰7256萬元,並將該案移送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執行官向法院聲請對陳男管收三個月獲准,強力執行達2800萬元。
高雄分署表示,陳男之舉屬於遺產與贈與稅法規範之贈與行爲,依據遺產與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爲發生後30日內,應自行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陳男未自行申報贈與稅,遭國稅局查覈後,補徵贈與稅與課處罰鍰共計7256萬餘元,並移送高雄分署強制執行。
依據111年12月9日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作出108年度臺抗大字第897號裁定統一見解,認爲執行法院(包括行政執行分署)於必要時,可以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爲要保人的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保單價值準備金。高雄分署審酌符合前述標準後,發文強制終止陳男名下5張保險契約,並扣押保單價值準備金,共計執行660萬元入帳國庫。
除強制執行保單以外,執行官還查出,陳男知道自己有納稅義務時立刻將可運用資金購買房產,並登記在配偶名下,又與配偶離婚,企圖規避被執行之風險,這些行爲符合《行政執行法》第17條管收要件,執行官向法院聲請對其管收3個月獲准。
此案經強力執行,迄今國庫已進帳2800萬元,剩下金額執行分屬仍要強力執行。高雄分署呼籲,民衆若有未繳納之稅款或罰鍰應儘速繳納,除了可能遭到管收外,勿使繳納保費多年之保單遭到終止,造成將來可請領之保險金泡湯,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