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屢違規臺北新竹稽查不力 監察院通過糾正

補習班。示意圖/ingimage

監委王幼玲今天說,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新竹市政府教育處對轄內補習班多次違規卻怠於裁處,明顯行政怠失,監察院通過糾正;另請教育部檢討補習班監管機制,加強督導地方政府落實執行查察。

監察委員王幼玲、蔡崇義、張菊芳透過新聞稿表示,國高中兒少下課後,近6成學生要參加課後補習,都市學生更是超過7成;3歲到未滿6歲幼童學習才藝者近5成。對於未具自我保護的12歲以下的幼童,以及6歲以下學齡前的幼兒的人身安全及場所安全,應加以關注。

監委指出,現行補習班、安親班、幼兒園分別依不同管理法令,各自有各自的立案標準及規範。補習班可聘僱外師教授外語,但不能指導作業、安親班提供生活照顧及學校作業輔導爲主,不能補習、幼兒園則提供全日生活及照顧,不得聘任外師進行單科教學等。

監委說,教育部在民國103年函釋「爲維護兒童生理需求及最佳利益,短期補習班可提供餐食點心、休憩午睡、指導學校作業、辦理戶外教學、短期營隊活動等」解釋,讓補習班、安親班、幼兒園業務,更加難以區分及管理。

監委表示,因立法明顯與實務情形存有落差,導致業者爲滿足學生及家長多重需求時,遊走在違法邊緣,學生及家長也陷入潛在人身安全及場所管理的風險中,教育部對相關立法及兒少學習機構的監督管理機制,應通盤檢討改進。

另外,監委指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在105年就知道轄內A補習班疑似違規經營幼兒園,A補習班近年遭民衆投訴違法經營情事,不但沒有停辦,截至113年至今,已擴大經營達9家兒少學習機構。

監委說,北市另家B補習班涉違規經營幼兒園及課後照顧安親班業務,但105年迄今共辦理6次稽查,有5次不符規定遭限期改善、處以罰鍰等處分,且4次有違規經營幼兒園業務,北市政府教育局113年再查,卻僅認爲B補習班屬第2次違規,予以罰鍰新臺幣30萬元,並命停辦幼兒教保、對補習班業務裁處停辦3個月。

監委表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對這2家補習班的管理,怠於執行法律所賦予的公權力,以促其積極改善,明顯是行政怠惰,核有違失,監院通過糾正。

監委指出,新竹市C補習班以補習班名義,違法經營幼兒園,甚至發生補習班負責人兒子兼工讀生(乙員)疑似對3歲幼童性暴力事件,後因事證不足,經新竹市政府性別平等事件調查報告認定性侵害不成立、地檢署不起訴處分。

監委說,被害幼兒家長始終認爲讓孩子就讀的是幼兒園,事後發現乙員不具教保員或幼兒園教師資格。新竹市政府教育處在112年7月11日處C補習班學前部分停止招生,並依補教法相關規定裁罰10萬元。

調查發現,新竹市政府教育處歷年來對C補習班計稽查5次,業者都未落實改善,卻未予以裁罰,直到本案發生後,新竹市政府教育處才聯合跨局處及相關單位進行查處,對業者規避稽查等情進行裁處,顯見新竹市政府教育處稽查不力,核有違失,監院通過糾正。

監委說,補習班、課後照顧中心(安親班)、幼兒園分屬不同管理法令,聯合稽查後卻分別裁處,難以遏止屢次違規、高度再犯及罰不怕的機構,教育部應評估研議相關監管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