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原子筆被沒收 毒犯告北檢勝訴

毒犯謝清彥不滿法警沒收他原子筆狀告臺北地檢署,臺北地院認定管制措施違法,判謝男部分勝訴。(本報資料照)

因販毒遭判刑14年半的謝清彥,去年被臺北地檢署從桃園監獄借提訊問,戒護法警以曾有脫逃意圖爲由,暫時沒收謝男原子筆。謝男不服提告並求償1元,臺北地院認定該管制措施確實違法,判他勝訴,但因謝男未舉證受何侵害,北檢免賠,可上訴。

北檢檢察官去年8月1日借提訊問謝男,借提過程及在候訊室時,法警以謝男曾有脫逃意圖爲由,評估現場狀況後,暫時保管謝男的原子筆,謝男不服提起申訴,但遭駁回,因此更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

謝男主張,他沒有脫逃意圖,卻被禁止攜帶原子筆,與其他監所的管制措施不同,逾越大法官釋字第755號解釋:「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不法侵害他的基本權利,也影響他當天訴訟攻防權利,請求確認禁用原子筆管理措施違法,並求償1元象徵性財產上損害。

北檢抗辯,依「法警執行職務注意事項」等規定,法警將人犯送進候訊室、候保室前,應檢查有無攜帶危險物品違禁品藥物,並注意人犯的安全維護,近年來個地監所屢發生受刑人持原子筆攻擊其他受刑人或管理員事件,且桃園監獄管理員告知謝男曾有脫逃意圖,因原子筆尖銳具有潛在危險,暫行保管是正當、必要行爲。

法官認爲,過去受刑人持原子筆攻擊案例,多發生在監獄舍房起因多爲口角糾紛,與候訊室的安全維護無關,人犯可否攜帶原子筆進入候訊室,應視個別具體狀況決定;此外,禁帶原子筆與謝男是否有脫逃意圖無關,且經詢問謝男曾服刑過的監所,均無脫逃紀錄,與北檢抗辯不符。

法官認定,法警爲圖戒護上便利,不分情狀一概禁止人犯帶原子筆進候訊室,已逸脫安全維護的必要程度,暫時保管謝男原子筆的管理措施明顯違法,但謝男未舉證當天庭訊權利有何侵害,求償1元無理由,北檢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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