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獨家配方沒收到錢 男提告勝訴
張姓男子有意將便當店頂讓,包含設備、配方共以100萬元由楊姓女子接手,但張男指控楊女拿到配方後沒付錢,還以相似店名開店,對楊女求償配方費用共52萬餘元,高雄法院審理後,認楊女應賠償張男51萬3750元。(本報資料照片)
張姓男子自行開發出獨門的豆乳豬配方,在高雄開設便當店,由於口味特殊,客人絡繹不絕。後來張男想將店和豆乳豬配方轉讓,包含設備、配方共100萬由楊女接手,但他指控,楊女拿到配方後不僅沒付錢,還以類似店名另開店,讓張男氣得提告,法院審理後,判楊女應賠償51萬3750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姓男子主張自行研發出全臺獨有的豆乳豬配方,並在高雄開設便當店,由於口味特別,成爲排隊美食,在當地頗具名氣,前年5月,張男想結束營業,將店鋪的裝潢、招牌、機器、設備、營運方式及技術配方全數以100萬簽約移轉予楊姓女子,還在羣組傳送配方原料等檔案,及指導如何製作配方。
但他控訴,事後楊女卻遲遲不支付100萬讓渡金,還委託律師寄發律師函爲終止契約,不僅如此,不到1個月的時間,楊女以類似店名,開店販售腐乳豬飯、雞排飯等與配方相同商品。張男得知後,提告求償52萬餘元。
楊女挨告則反駁,張男未曾交導過相關技術,她也未開啓配方檔案,自己販賣相同名稱餐點,但不代表二者配方、技術相同,拒絕賠錢。
法官檢視事證,發現檔案裡詳載每份各自記載「蜜汁雞腿」、「雞排」、「排骨」、「雞腿粉」、「豆乳豬」、「照燒醬」材料名稱與重量,顯然張男確實有交付配方電子檔,且根據簽約內容,楊女簽約時就該先付50萬,即使沒有學會配方並做出產品,綜合事證,認定張男有依契約教導並傳送配方,判楊女應賠50萬配方讓渡金及教導期間薪資共51萬3750元。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