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放款金檢 三點缺失

金管會對國銀做不動產放款金檢時發現,有銀行在計算《銀行法》72-2條限額時,有三點未納入統計,一、未取得縣市主管機關覈准的都更危老案,二、土地尚未整合的建融案,三、未確認最終資金用途的鉅額營運週轉金;金管會初步研判僅是作業面缺失且僅是零星個案,已要求該銀行做改善。

金管會認爲,銀行需加強借款用途調查,及貸後資金流向追蹤,纔有利控管72-2條的限額。

依《銀行法》72-2條,銀行辦房貸、建融及商辦等不動產放款總額,以總存款加金融債總額30%爲限,市場視爲「不動產放款天條」;各銀行內部多以28%爲警戒水位,超過者就會拉高房貸利率、砍成數因應。

金管會每年例行都會將不動產授信業務納入一般金檢,其中包括《銀行法》72-2條的遵法情況。據金管會上週最新出爐的上半年金檢缺失報告中,揭示有銀行在計算72-2條時,有些不符合定義者,卻逕自剔除。

主要缺失有三大項,一、因故未取得縣市主管機關覈准的都更危老案,二、借戶所徵持分土地尚未整合的建融,三、未確認最終資金用途的鉅額營運週轉金等,銀行在未進一步調查檢視前,全將這些貸款案,剔除不計入72-2條限額控管中。

金管會認爲此舉不利銀行72-2條不動產限額控管,但初步研判僅是銀行作業面缺失,影響很小,屬零星個案,因此僅要求銀行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