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三讀 可預立醫療決定保障生命尊嚴
▲本身就是罕病病友的楊玉欣,在屆期最後完成《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圖/翻攝畫面)
爲保障病人的生命尊嚴,讓重症病患選擇醫療行爲,立法院18日院會三讀設立《病人自主權利法》,病人對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有知的權利,可抉擇與決定醫療選項。病患得預立醫療決定,並加註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中,醫師依病人醫療決定可放棄維持生命,不須負刑責。
推動立法的國民黨立委楊玉欣指出,這是我國第一部以病人作爲規範主體保障病人權利法律,包含病人知情、選擇、決策醫療、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等權利,讓病人預立醫療決定能獲得完整保護,感謝各界及家屬體認病人的需求。楊玉欣也感謝臺北市長柯文哲臨門一腳,讓更多人瞭解這部法的重要。
民進黨立委田秋堇說,「許多人等這個法20年,終於被我們等到」,這絕對不是安樂死,也不是協助自殺的法,而是比照祖先自然迴歸生命終點,不要過度醫療。田秋堇說,如果這個法早日通過,父親當年就不必忍受太多痛苦。
《病人自主權利法》條文明定,意願人預立醫療決定時,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意願人、二親等內親屬1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應參與,並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爲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
條文指出,經註記於全民健保的預立醫療決定,與意願人臨牀醫療過程中書面表示不一致時,應完成變更預立醫療決定。
而末期病人、不可逆轉的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者,經2名專科醫師確診和緩和醫療團隊至少2次以上照會,且有預立醫療決定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可以依照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不須負擔刑事與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