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患洗腎醫師不假外出遭開除 打官司討回105萬元
前年林姓腎臟科醫師遭診所以看診或病患洗腎期間不假外出,違反出勤規定開除,林男打官司求償,一審判診所須賠償他26萬元,二審認爲林男違反出勤規定未達情節重大之程度,判診所須給付105萬元,但之後診所依規定在3個月前終止契約,林不能復職。
林男提告主張,他在2017年5月1日及2020年4月30日期間受僱於在診所擔任腎臟科專科醫師,但2019年7月1日診所竟起終止兩造僱傭關係,診所開除他並不合法,須給付他合約有效期間的薪資。一審臺北地方法院判準26萬元。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認爲,林男雖偶於看診或病患洗腎期間不假外出,違反診所出勤規定,但診所指摘他違規情節並未具體特定,且未舉證證明洗腎病患因他違規行爲而未能接受妥適醫療照護,林有不履行醫療業務,進而危害被上訴人權益之情。
合議庭表示,林男違反出勤規定但未達情節重大之程度,診所在2019年7月1日終止兩造僱傭契約,並不合法,須給付這段期間的薪水105萬元;但診所2019年7月15日再以存證信函,通知3個月後終止兩造僱傭關係是合法,林男無法復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