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職/義大:複數年是制式合約延長 雙林扣薪有據

體育中心綜合報導

針對林英傑林其緯減薪爭議義大犀牛今天(17日)發表聲明表示,所謂「複數合約」是制式契約期限較長,仍適用於制式契約的規範球團根據「一、二軍升降辦法」減薪並非無據,而且不續約是基於選手能力及球團整體戰力之考量,與減薪爭議無關。

▲林英傑與林其緯。(圖/歐建智攝)

義大犀牛今天就近日媒體有關義大犀牛與林英傑、林其緯間之減薪爭議事所爲之報導,澄清聲明:

「一、職業棒球球員與球團間,系屬特殊性質之契約關係,並非一般之勞僱關係,故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行政院勞委會所(87)臺勞動一字第059605號函釋參照)。

二、本球團與林英傑、林其緯所籤立之職棒棒球選手契約,系中華職棒聯盟所頒定之制式契約,並非本球團所獨創。其契約第11條明白規定:「球團得視選手之具體表現依球團所定辦法爲適當之獎懲,包括但不限於發給獎金、減薪、停賽等」。

則本球團根據「一、二軍升降辦法」,按林英傑、林其緯之具體表現予以適當減薪,並非無據。又其契約一式三份,由球團、選手及中華職棒聯盟各持乙份,選手似不能諉稱不知契約內容。再所謂「複數合約」,僅系合約期限較長而有別於一般一年一簽之合約而已,並無特權而得排除契約第11條規定之適用。

從而,林英傑所謂:「不是要討錢,只是想知道合約規定,因我是籤複數合約,想知道球團是依那條規定扣薪」云云,似有混淆之嫌。

三、按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數人成立仲裁庭仲裁之。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

又仲裁機構,得由各級職業團體社會團體設立或聯合設立,負責辦理仲裁事件仲裁法第1條第1項、第4條第1項及第54條第1項規定甚詳。

中華職棒聯盟組織章程第40條規定:「本聯盟團體會員與團體會員間,團體會員與其關係人間之爭議,由本聯盟仲裁」,故中華職棒聯盟設有仲裁委會員、並制定聯盟仲裁規則

而本球團與林英傑、林其緯所籤立之職棒棒球選手契約第24條,亦明白約定:「就本契約之成立、終止、解釋及其他爭議,應依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規定交付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仲裁。雙方當事人並應遵守仲裁判斷」。

此即仲裁協議。則本件林英傑、林其緯與本球團之減薪爭議,依上開仲裁協議,自應由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仲裁,始爲正辦,要甚昭然。乃林英傑、林其緯刻意舍中華職棒聯盟仲裁途徑,而向勞工局申請調解、逕行提起民事訴訟及經由球員工會一再向媒體放話,作法似有可議。

四、又本球團僅繫於林英傑、林其緯與本球團所籤契約期限屆滿後,不再續約而已,並非提前終止。本球團不續約之決定,純粹基於各該選手能力及球團整體戰力之考量,與本件減薪爭議無涉。」

►►►接收更多精彩賽事,歡迎加入《ETtoday運動雲》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