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騰思潮》侮辱臺灣人民智商的個案修法(葉慶元)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5日審查攸關國務機要費除罪化的修法,藍委以程序發言杯葛,召委郭國文(右)因此宣佈休息,並與蔡易餘(右二)、王美惠(右三)上前和國民黨團溝通,雙方爭執僵持不下。(劉宗龍攝)
近來立法院蔡易餘等16位民進黨籍委員提案,修正會計法第99條之1,主張「對辦理國務機要費等相關業務之人員,其所按照行政慣例之行爲,應給予善意之信賴保護」,故將「機要費」納入會計法第99條之1刑事免責之範圍,並大言不慚表示並非爲陳水扁總統個人解套云云,筆者期期以爲不可,並認爲相關立委宣稱本案並非爲陳總統個案解套,實有侮辱國人智商之嫌。
首先必須釐清的是,「國務機要費」、「特別費」及「機密費」三者性質有別,本來就不適合混爲一談;綠營民代及學者宣稱國務機要費兼有特別費及機密費之性質,很明顯有混淆視聽之嫌。回溯「機要費」的編列歷史,早年除總統府編列有「國務機要費」外,行政院亦曾編列「行政機要費」。但不論是國務機要費或行政機要費,均必須具備完整單據始得覈銷,此分別有「總統府國務機要經費支用程序作業規定」及行政院所頒行之「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可稽。把必須檢具單據才能覈銷的國務機要費,跟過往可以一半不用檢具單據覈銷的特別費拿來混爲一談,很明顯有魚目混珠的嫌疑。
也因此,當年陳水扁總統因涉嫌私用發票、以假髮票、假犒賞清冊、捏造「南線專案」等不正手法,自國務機要費貪污1億742萬元時,雖曾提出此爲「歷史共業」之辯詞,但旋即遭李登輝前總統嚴厲駁斥,表示李總統任內國務機要費之支用均系依據會計制度辦理;臺聯秘書長也表示,李總統任內並沒有陳水扁總統利用國務機要費購買1500萬SOGO禮券,或是跟民間公司負責人索取單據的狀況,明確區別兩者之歧異。
實則,涉嫌挪用國務機要費之總統,從古至今只有陳水扁一人,李登輝總統、馬英九總統及蔡英文總統均無挪用國務機要費問題;也因此,本案修正後唯一之受惠者即爲陳水扁前總統,然而提案立委居然主張此次修法並非個案修法,豈不是荒天下之大謬?這根本是侮辱臺灣人民的智商!
須知,國務機要費既然必須檢具單據覈銷,以不實單據向國庫請款,就已經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僞造公文書罪」以及「詐欺取財罪」,而將公款藉由不實名目請領後匯入私人實力支配之下,本就是典型的貪污行爲。陳水扁總統因此曾被高等法院判刑20年。此外,回顧陳水扁前總統賢伉儷之前科紀錄,實在是罄竹難書:1. 龍潭購地案:扁家收賄3億元,國庫支付百億元購買龍潭工業用地,判處陳水扁及吳淑珍各有期徒刑11年及罰金1.5億元;2. 陳敏薰大華證券及101董座行賄案:扁家收賄1000萬元,判處陳水扁及吳淑珍各有期徒刑8年及罰金500萬元;3. 南港展覽館行賄案:力拓公司郭銓慶行賄吳淑珍9181萬(美金273.55萬元)以取得評選委員名單再加以行賄,獲得南港展覽館興建工程35億9313.5萬元標案,判處吳淑珍有期徒刑9年,罰金2000萬元;4. 龍潭工業區賄款洗錢案:判處陳水扁及吳淑珍各有期徒刑2年,罰金300萬元;5. 元大並復華金行賄案:收賄2億元,判處陳水扁有期徒刑10年,罰金1億元,吳淑珍有期徒刑8年,罰金8000萬元;6. 教唆僞證案:教唆陳致中、陳幸妤及趙建民作僞證,將國務費私用發票說是公務支出,吳淑珍有期徒刑9個月。
以上這些案件,光就已經判決定讞的部分,陳水扁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20年,併科罰金2億5千萬元;吳淑珍有期徒刑20年、併科罰金2億元,並沒收貪污金額6億181萬元。而民進黨此時急急忙忙爲陳水扁修法解套,是想要幫陳水扁保住他涉嫌貪污國務機要費的1億742萬嗎?
爲了一個判刑20年確定,已知貪污6億的貪污犯陳水扁修法,幫他保住1億742萬元的國務機要費貪污贓款,這就是民進黨的「清廉執政」?筆者期許民進黨立委懸崖勒馬,切莫爲了一個貪污犯進行個案修法,否則不免讓人懷疑,民進黨甘冒大不諱強行修法,莫非是因爲陳水扁總統千金陳幸妤那句名言:「你們誰沒拿過我爸的錢?」(作者爲臺北市立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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