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騰思潮》公民投票權被閹割 人民無奈盼青天(葉慶元)

核能減煤公投案行政訴訟,如今已經過了3年,卻仍然卡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第一審程序,訴訟程序的牛步化,令人歎爲觀止!(本報資料照片)

筆者昨日前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參與「核能減煤」公投訴訟案的言詞辯論庭,看着窗外霧濛濛的天空,心中不禁感到荒謬又悲涼。

悲涼的是,核能減煤公投案(「您是否同意,立法院應制定專法,使2030年以前達成核能發電比例不得低於燃煤發電?」),其實是在108年3月間獲得4463人連署提出的公投案(連署門檻爲1879人),如今已經過了3年,卻仍然卡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第一審程序,訴訟程序的牛步化,令人歎爲觀止!(注:本案是在108年7月起訴,迄今約33個月。)

荒謬的是,本案在訴訟程序中,藉由中選會的內部文件,可以清楚地發現中選會偏離中立立場,不但刻意遴選立場與政府相同的學者專家出席聽證會,甚至在製作聽證會會議紀錄供中選會委員審議時,更只節錄立場與政府相同之學者專家意見供中選會委員參考!最終,中選會就以莫須有的「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爲由,否決了本件核能減煤公投案。面對這樣政府明顯濫用公權力的行爲,行政法院的法官似乎卻冷眼旁觀,怎能不令人慨嘆?

實際上,本案的公投主文——「您是否同意,立法院應制定專法,使2030年以前達成核能發電比例不得低於燃煤發電?」——文義非常清楚,就是建立一個立法原則,要求立法院依此立法,以核能發電的使用率爲燃煤發電使用率之上限。這個連小學生都看得懂的主文,怎麼在中選會的眼中,就突然變成「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了呢?

好笑的是,中選會在訴訟中突然追加理由,主張核能減煤公投案因爲同時涉及「燃煤發電」以及「核能發電」,所以另外違反「一案一事項」原則。先不論這個追加理由的行爲根本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14條(補正理由僅得於行政訴訟起訴前爲之)之規定,中選會這個「一案一事項」的荒謬解釋方式,更根本違反了中選會以往對於公投案的行政慣例。

其實,我們可以看看中選會以往通過的公投案,就知道中選會對於核能減煤公投案,到底有多麼「雙重標準」:

• 廢核再生公投:

「你是否同意『廢止核四計劃,其場址作爲再生能源(地熱、海洋能、太陽能等)發電、觀光、研究、博物館等用途』的政策?」

o 再生能源:主文中提到了三種不同方式,依照中選會現在的標準,這算不算「三事項」?而且,到底要使用哪一種再生能源,主文也沒有特定,是不是也「無法理解提案真意」?

o 針對廢止核四的用途,主文中提到「再生能源發電、觀光、研究、博物館」四種可能性,這算不算四事項?提案真意是不是也應該不能明瞭?

• 國中小性別平等教育明定入法公投

「您是否同意,以『性別平等教育法』明定在國民教育各階段內實施性別平等教育,且內容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主文中提到「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故顯然至少包括至少三種課程,並且還有其他課程也有可能涵蓋在內,如果依照中選會現在的標準,是不是也「無法瞭解提案真意」?違反「一案一事項」?

實則,公民投票權是國民的權利,目的就在於制衡政府,尤其在當前我國立法權、行政權,甚至憲法解釋權都事實上被執政黨壟斷之情形,國民透過公民投票權課予立法院立法義務,更有其必要性。我國當初特別修正公民投票法,裁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將公民投票的主管機關改爲中選會,就是禁止政府 「假審查公投之名,行封殺公投之實」。奈何,民進黨執政下的中選會,對於公民投票的箝制更是變本加厲,實不愧「民主退步黨」之美譽。

最後,就算法院判決中選會敗訴,本案中選會尚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而依據民進黨主導修正通過的公投法,下一次公民投票必須等到2023年纔有可能舉行,如果真的有機會讓人民公決,民進黨又肯遵照執行嗎?還是又會掰出一堆歪理,來踐踏人民的意志呢?望着窗外灰濛濛的天空,人民透過公民投票權矯正政府偏執能源政策的希望感覺愈來愈渺茫,筆者不禁執筆長嘆——難道百姓真的只能乖乖「用肺發電」,犧牲我們的健康,接受民進黨週週跳電的能源政策,只能在記憶中回想藍天白雲的歲月?

(作者爲泰鼎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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