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費降10次 強制車險及補償制開辦20年 理賠補償2453億
▲產險公會理事長陳燦煌(右三)、保發中心董事長桂先農(左三)、柯媽媽(中)等人共同爲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補償制度實施20週年健行活動掀開序幕 。(圖/記者李蕙璇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補償制度實施已經20週年,調降保險費10次,調升保險金額4次,給付保險金約2,358億元,特別補償基金約4.9萬件、95億元。今天(21日)由產險公會等多個單位共同舉辦健行活動,繼續擴大宣導。
健行活動由產險公會、壽險公會、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保險服務協會及保發中心共同舉辦。上午9點在臺北市關渡的臺北藝術大學舉行。
保發中心董事長桂先農、產險公會理事長陳燦煌及柯媽媽等人也上臺致詞,感謝各個單位共同完成強制汽車保險等相關工作。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表示,這個保險制度是要使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之體傷、殘廢或死亡能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之政策性目的。
臺灣參考先進國家立法體例,並在許多社會賢達及熱心人士如柯蔡玉瓊女士(柯媽媽)等人的努力推動下,於85年12月完成「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立法程序,自87年1月1日起施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88年1月1日再將機車納入實施範圍。
由於保險制度是以法律強制汽(機)車所有人投保本保險,保險公司經營採「無盈無虧」原則,不論汽車交通事故之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都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
另設置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如有事故汽車屬無法查究(肇事逃逸)、未保險汽車、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全部或部分爲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等狀況。
肇事致受害人受有傷害或死亡,而未能依規定向本保險的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時,得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而獲得基本保障,特別補償基金給付補償金後,在補償金額範圍內,也會依法向加害人追償,以維護公平正義。
實施至今已屆滿20年,截至106年12月底爲止已完成修法3次,調降保險費10次,調升保險金額4次。
以死亡給付及第一等級殘廢給付爲例,保險金額由120萬元提高至200萬元。
保險給付分爲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以20萬元爲限)、殘廢給付(最高200萬元)及死亡給付(200萬元)。
截至106年12月底,全國汽、機車投保件數已達1,911萬件以上,累計保險給付人數約441萬人次、給付金額約2,358億元,特別補償基金補償件數約4.9萬件、補償金額約95億元。
爲合理反映本保險酒後駕車之理賠成本及提升行車安全,自103年3月1日起實施「酒後駕車加費」之規定,並於107年3月起將「酒後駕車加費」每次加費金額由2,100元提高爲3,600元,且無次數之限制。
另因應智慧型行動裝置日趨普及,本保險推動電子式保險證,以利民衆辦理車籍監理業務。
並由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規劃建置本保險投保系統及電子式保險證認證平臺,認證平臺上線後,民衆可至保發中心查詢電子式保險證資料,確認投保情形,並在保險到期前完成續保,以確保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