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失火賠償責任強制投保責任險 金管會迴應
立委鍾佳濱等指出全臺有895萬戶住宅,但住宅火險投保率僅36%,且有7成以上是逾20年、甚至40年的老宅,幾乎不可能投保住宅火險,若不幸發生火宅,根本無力賠償波及鄰舍的損失或人員傷亡,因此聯署提案修保險法138條之5,明訂住宅都要投保住宅火災第三人責任險,但對經濟弱勢,授權主管機關規劃保費補助辦法。
保險法主管機關是金管會,以三點回應此修法,一需要完整管控配套機制,且目前強制人民或產業投保責任險的法規,都是訂在各目的主管機關的法規,不是保險法。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的住戶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觀光條例規定,觀光旅館、民宿等要投保責任險,旅行社要投保履約責任險。
二是要強制投保住宅火災第三人責任險,需要目的主管機關的完整配套,如稽查管控機制、未投保的法律效果,即未投保者要如何開罰,但保險法是規定保險契約及保險業監理的法規,若以保險法強制投保,恐與立法架構不合,且沒有管機機制,很難達到強制投保效果。
三若是住宅管理的目的主管機關有規範強制投保的政策,及有完整配套機制,金管會將督促保險公司配合,提供適當的保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