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二刑警證物室「白紙換現金」偷19萬 認罪還錢下場一樣慘
白紙換現金偷走證物19萬多元,警遭判撤職。(示意圖/達志影像)
2021年任職保二總隊的張姓偵查佐,利用曾經保管證物的機會,將證物室內的彌封信封袋剪開,取出部分現金或全數換作白紙一疊作爲掩飾之方式,竊取不法所得共5次,合計新臺幣19萬3400元,刑事部分他獲緩刑2年確定,行政究責部分,懲戒法院第二審駁回上訴,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確定。
張男擔任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三隊偵查佐時,因曾於在2018年間負責贓證物管理業務,知悉贓證物保管之流程,竟利用他持有後任贓證物管理業務之警務員私下委託代爲處理業務所交付,一時延未交還之保險箱鑰匙1支之機會,在2021年及2022年間擅自拿取門禁卡進入證物室。
張男用鑰匙開啓該證物室內之保險箱,竊取其他犯罪案件查扣之不法所得之彌封信封袋,並帶回辦公室後再持剪刀剪開彌封信封袋,取出部分現金或全數換作白紙一疊作爲掩飾之方式,竊取不法所得共5次,合計新臺幣19萬3400元。
檢方依加重竊盜罪等將張男起訴,高雄地方法院判刑1年,緩刑2年,並應向國庫支付8萬元確定,內政部認爲張是違法執行職務之行爲,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認爲,張的違失行爲嚴重破壞其與機關、同事間職務信賴關係,及損害贓證物管理之正確性,民衆對警察機關管理贓證物之信賴,斲傷警察機關形象,情節重大,破壞警務秩序,考量他所竊款項均已繳還,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