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警「白紙換贓款」 得手19.3萬!工作沒了下場慘

張姓警員用「白紙換贓款」,得手19.3萬元,工作沒了下場慘。(示意圖/Shutterstock)

一名張姓偵查佐,任職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警大偵三隊時,在2018年4月30日至同年9月26日期間,負責贓證物管理業務,知悉贓證物保管之流程,竟利用後任楊姓警務員私下委託代爲處理業務時,所交付的保險箱鑰匙。

2021年陸續有5次,未經當日值班小隊長同意,擅自拿取門禁卡進入證物室,並用鑰匙開啓證物室內保險箱,竊取犯罪案件查扣的不法所得彌封信封袋,並帶回辦公室後,再拿剪刀剪開信封袋,取出部分現金或全數之後,再放進一疊白紙作爲掩飾,共得手19萬3400元。

案經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後結起訴加重竊盜罪等,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並應向國庫支付8萬元。張姓警員現職的單位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以:該案已於2022年8月1日判決確定,被付懲戒人張姓警員所爲,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執行職務之行爲,依同法第24條規定,移請懲戒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張姓警員所爲,除違反刑事法律外,也與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所定公務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機會,以圖本人之利益之旨扞格,而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所定誠信清廉之旨,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失行爲,爲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

張姓警員違失行爲嚴重破壞其與機關、同事間職務信賴關係,及損害贓證物管理之正確性,民衆對警察機關管理贓證物之信賴,足以妨害刑事犯罪之追訴之公正性,使民衆喪失對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之信任,以及斲傷警察機關形象,情節重大,破壞警務秩序,妨害警察任務之達成。

法官日前依法判決,張姓警員予以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