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歲嬤家暴分居20年 高院:未發生重大破綻不準離

▲分居逾20年,90歲婦嘆難離婚。(圖/臺灣女人連線提供)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90歲余姓婦人丈夫分居超過20年,2011年訴請離婚卻遭駁回,桃園地院一審以「無法達成實質夫妻生活目的」判決准予離婚,但丈夫再上訴至高等法院,原離婚判決卻遭以「婚姻無重大破綻致無法繼續維持」爲由駁回廢棄。婦女團體呼籲應速修離婚法規,將分居納入裁判事由,臺灣高等法院應設家事專庭

臺灣女人連線表示,餘女士因爲先生霸道專制、歧視、外遇、及肢體語言精神家暴,使她長期飽受身心傷害,在婚後與分居後多次向丈夫提出離婚遭拒。分居後也因贏面不大,曾被律師勸退離婚訴訟的提起,因此只好先以取消冠夫姓來表明自己欲斷絕關係的意志

臺灣女人連線表示,高院法官無視餘女士與丈夫分居逾20年事實,以及她年屆90高齡寧冒着離婚的污名仍要離婚的意志,顯見審判缺乏性別意識及生活常理的認知。同時,我國裁判離婚要件嚴格,即使不堪同居時也難離婚,僅能暫以分居處理,而分居後想要離婚,卻要有「不堪同居」的重大破綻證明實屬荒謬。

根據高院判決書,法官駁回一審離婚判決的主要理由是「兩造分居後仍會出遊聚會,其間雖曾發生不愉快事件,但都屬偶發,兩造婚姻並未發生重大破綻致婚姻無法維持」。

臺灣女人連線黃淑英理事長表示,對20年代的女人而言,離婚是件充滿污名、難以見人的事,余姓婦人活到90歲高齡仍堅持要離婚,足見她已完全無法忍受「婚姻關係」的存在。她就是生死都不想和先生有任何瓜葛,更重要的是,就是在這麼晚的晚年也要爭取做一個獨立、有尊嚴的女性

臺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李兆環常務理事表示,我國民法親屬編雖曾因裁判離婚要件過於嚴格,增訂第1052條第2項概括離婚事由,但仍採有責主義,難反應社會的變遷及需求。

李兆環指出,法官在引用上常趨於保守,使得感情破裂的夫妻只能繼續維持有名無實的家庭或不得已選擇分居。分居後的夫妻因生活上鮮少往來,更加深請求離婚之一方提出婚姻破綻事由之困難,造成分居後要離婚變得是難上加難。

臺灣女人連線最後呼籲,高等法院應設置家事專庭或家事專股,以及速修離婚法規,將分居納入裁判離婚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