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歲女極重度身心障礙 討2子月付2萬養到死!失敗關鍵曝
56歲女極重度身心障礙,討2子月付2萬養到死,失敗關鍵曝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56歲婦人小萱 (化名)身爲2個兒子的母親,因小中風導致走路及講話有障礙,並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尋覓工作有困難,且已無工作能力,也無財產可維持生活,目前僅靠身障補助過活,因而依據所在縣市爲基準,請求2名兒子按月個給付10000元扶養費,直到她的死亡之日止。法官審理後,認定小萱並未經過家庭會議或是與兒子討論就提告,判決2名兒子不需給付。
法院審理,小萱自2019年至2021年的財產所得、含勞保及社會福利津貼,總額分別爲31萬4438元、13萬7810元、75502元,名下無財產。
但她於2022年1月起迄今,每月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5605元;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9日無領取各項給付紀錄,但曾在2020年4月15日住院,2020年11月23日因腎臟失能,分別申請勞保普通傷病及失能給付。
不僅如此,她又在2020年11月23日申請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卻因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經勞工保險局暫行拒絕給付。
小萱認爲,自己因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之失去,而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現階段難以從事一般勞動,換取收入或生活費用,連維持每月基本生活需求都有困難,因此有受2個兒子扶養之權利。
但小萱也坦承,自2006年離婚後,就與2個兒子失去聯絡,也無他們的聯繫方式,因此雙方尚未經協議,只是希望兒子能定期給付扶養費,作爲她的扶養方法。
小萱也主張,已嘗試與母親及母系旁系親屬召開會議,但兒子們與母親關係單薄,久未聯繫,均無出席會議或是存證信函經退回,親屬會議無法召開。
法官認審理後認定,按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民法第1120條前段所定扶養方法事件,應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由親屬會議定之。而小萱提起本件聲請,未經當事人協議決議扶養方法,於法不合。小萱請求2個兒子給付扶養費,自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