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女無法工作!求孩月付1000到終老 法官駁回關鍵曝

輕度殘障婦人訴請孩子每月給付1千元扶養費,法官予以駁回理由曝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中一名有輕度殘障手冊的婦人小萱(化名),日前因爲無法工作,憂心之後的生活或過不下去,因此向法院訴請,要求成年的孩子負起扶養義務,須每月給付新臺幣1000元,直到她終老之日爲止。

法院審理, 依據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民法第1117條第1項明訂,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爲限。

法官認,又「不能維持生活」,是指無財產足以維持生活而言,如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者(如以自己所有房屋出租,收入的租金維持生活),自無受扶養之權利。

法官審酌,小萱的孩子已經成年,而小萱2022年度有利息所得4112元,到2024年4月14日,其銀行帳戶內尚有活存50多萬元、定存100萬元,足認其財產尚可供其維持生活,目前孩子的扶養義務尚未發生。

而且,小萱未提出證據證明,她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自無受孩子扶養之必要。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請求給付扶養費用,於法未合,爲無理由,應予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