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歲就沒養更無互動 離婚母討月付1.6萬到終老!法官不準
臺中市一名75歲楊姓婦人,因爲年老無業,加上無謀生能力,也無足夠資金供應基本生活支出,因而向法院提起給付扶養費訴訟,請求孩子必需每個月給付扶養費16000萬元,直到她終老爲止。
法院審理,楊婦的遊姓孩子主張,父母親在1973年7月14日離婚後,把他留下與父親一同生活,當時他才僅1歲多,而父親又因爲工作的關係,把他交給祖父母扶養一直到成年,母親自他幼兒起即未負扶養責任,雙方更是毫無任何互動,請求法官依法免除他對母親之扶養義務。
遊姓孩子還說,他自己身體健康狀況也不佳,家庭生活開銷壓力也很沉重,實在無餘力可以負擔母親的扶養費,請求法官駁回母親的扶養費聲請。
法官審酌,楊婦自孩子幼兒時就長期未盡扶養義務,與孩子間更無任何互動,且楊婦離婚時年約24歲,當時仍正值青壯之年,竟未給付任何扶養費用,更對孩子的日常生活未加聞問,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而且情節重大。
法官日前依法判決,若強令孩子負擔長期感情疏離之楊婦扶養義務,明顯有失公平。楊婦的孩子請求免除扶養義務,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免除。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