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嘿咻255次!「符號記愛愛方式」 士官長偷吃警察妻
▲花蓮一名退役軍人與警察妻子發生婚外情,偷情地點包括摩鐵、觀景臺等。(示意圖/本報資料照)
一名在花蓮服役的王姓士官長,於2年內和警察的妻子通姦255次,不僅大喇喇帶着對方返鄉通姦,還曾在雙北和高屏等地發生性行爲,偷情地點幾乎遍及全臺,女方甚至還以各式符號來記錄不同的做愛方式。人夫發現被戴綠帽後,氣得告上法院。全案經花蓮高分院審理,依一罪一罰共255罪,判處男子有期徒刑1年定讞。
檢方調查,已退役的王男於民國100年至102年間,在花蓮某部隊裡擔任士官長,意外結識警察的妻子後,雙方一見鍾情;2人曾在雙北和高屏等地發生性行爲,男方還帶着人妻一起返鄉掃墓;不僅如此,他們的偷情地點五花八門,包括汽車旅館、觀景臺、手機店內,以及只有2個座位汽車,而女方甚至還以不同記號來記錄交構方式,總共255次。
女子丈夫發現後,怒告王男妨害家庭,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全案審理後,花蓮地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但檢察官認爲,王男犯案態度惡劣,還辯稱女子所記符號是代表不同男人,他的部分「只有30次」,因此判決實在太輕,不服提出上訴。
全案上訴到花蓮高分院,王男辯稱,自己只跟對方發生30次的性行爲;檢察官指控在2人座汽車內發生關係,但「座位根本動彈不得」;再加上,他當時開了8小時的車返鄉,已經身心俱疲,不可能還做愛;而且檢方說他在值勤時偷情,更是無稽之談,因爲軍中長官都會固定查勤,且當時女方稱自己離婚,他根本不知情。
花蓮高分院法官認爲,王男偷情事證明確,共犯相姦罪255罪,因此駁回檢察官上訴並維持一審判決,依一罪一罰各處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定讞,雙方均不得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