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分鐘噴4800!換車道沒打方向燈連收4罰單 高雄女:根本檢舉魔鬼

記者洪靖宜/高雄報導

沒有遵守交通規則,讓她短短2分鐘噴了4800元!高雄一名吳姓騎士,一口氣收到4張違規罰單,仔細一看才發現,地點都是在同一條鼎山街上,而且都是因爲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後面3張,更是在30秒內連續開出;女騎士痛罵,到底是檢舉魔人還是「魔鬼」;警方表示,因爲違規事實明確,且檢舉達人也會追蹤案件,因此只能依法開罰。

▲高雄女2分內遭開4張罰單 。(圖/記者洪靖宜攝)

家住高雄三民區的吳小姐,去年10月29日上午8時騎車上班途中行經山街時,遭檢舉達人盯上,一口氣收到4張罰單,全因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時間就在短短2分鐘內,每張1千2百元,一共噴了4千8百元,她直言一接到這四張罰單當下是頭皮發麻,也不敢再騎鼎山街。

▲高雄女2分內遭開4張罰單,時間從35分到36分 。(圖/記者洪靖宜攝)

將罰單攤開,通通都在同一條路上,違規時間在109年10月29日,時間一張8點35分,其餘三張都是8點36分;這讓收到罰單的吳姓女騎士不能接受,她說,確實不清楚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是違規,因此挨罰沒問題,但其中3張罰單是短短30秒內開出,到底是檢舉魔人還是「魔鬼」?她說:「難道沒戴安全帽每個路口都能開一張罰單嗎?很不合理,這樣執法到底有沒有過當」,吳小姐表示,已經去申訴,但因檢舉達人所檢附的影像明確,申訴過關機率不大。

▲根據檢舉影像警方依法開罰。(圖/記者洪靖宜翻攝)

三民第二分局交通組組長劉易鑫表示,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三條:「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爲,應分別舉發、處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2項亦規定:「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爲。」,因此駁回車主的申訴。

雖然短短2分就開出4張罰單確實有些不盡人情,但警方也說,有些檢舉達人會追蹤案件,若發現警方未據實開單,還會去申訴,因此會依規定處理,只能依法開單。

時間對我們來說完全沒用!

【更多新聞

高雄警察局長劉柏良傳「被異動」 議長及3黨團喊話留人

高雄「哭哭哥」強擄買面女!快給500載我去找阿姨 她給400抓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