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罰30萬!僱主應定期辦理外國人健康檢查

僱主吳先生平常要工作,聘僱外國人A君照顧高齡93歲的父親,有陣子因父親生病,每週須往返醫院就醫2~3次,加上自已工作忙碌未注意A君定期健檢之規定,收到衛生局通知時,才驚覺忘記安排A君健檢而遭勞動局裁罰6萬元,感到相當懊悔。

臺北市勞動局局長高寶華提醒,僱主聘僱外國人應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5款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並將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違反者依第67條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仍未辦理者,依第72條規定「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罰鍰金額相當重,且一旦遭廢止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將影響產業及家庭之人力需求。另,受僱主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仲介)也應善盡協助僱主辦理就業服務相關業務之責任,若致僱主逾期,亦會依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5款處分,不可不慎!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處長劉家鴻表示,逾期辦理外國人健檢而遭處罰的僱主,大部份非故意違反法規,多爲一時疏忽未安排外國人至指定醫療院所健檢而觸法,僱主如不清楚所聘僱外國人健檢期限,可撥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管科(電話02-23759800)查詢健檢期限,以免受罰。

如有聘僱外籍人士工作之相關問題,另可向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電話02-23381600)、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電話02-89956000)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