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富法官案:開發商如何"吃定"政府4620萬元增容費

(原標題:最富法官案大起底:開發商如何“吃定”政府4620萬元增容費

水雲天東門,也是水雲天會所的出口。

在張家慧看來,“國法”便是她的“家法”,官司輸贏全在她的掌控之中;在外界看來,這是一次瘋狂的冒險行動,以身試法,猶如飛蛾撲火。

覈定項目基準容積率爲0.8,申報項目容積率爲2.47,增加部分容積率需要繳納增容費。如果不想繳納怎麼辦?跟政府打官司。依照事實的正常情況下,企業不可能勝訴,但張家慧卻把這場官司發揮得淋漓極致,把不可能的事情變成了可能——政府部門離奇地輸了這場官司。

這場官司的結果是,張家慧丈夫劉遠生控制的“水雲天·千年龍湖居”房地產項目少繳納了4620餘萬元增容費,給國家造成鉅額的經濟損失

如果說,張家慧案中涉及的近60個“案中案”(見中國房地產報微信公衆號推文《深度丨“最富女法官”張家慧之地產往事:九成“案中案”關聯房地產》是爲了“幫”別人而收受好處;那麼,在上述房地產項目容積率官司中,張家慧利用個人職位影響力,向承辦案件法院領導、法官提出要求、施加壓力行政枉法裁判案,卻是爲自己打官司。

張家慧案發後,2019年10月31日、12月16日,海口市中院認爲該兩起行政訴訟案件的判決確有錯誤,經依法分別再審,作出終審行政判決書,撤銷了原判決書,駁回劉遠生公司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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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冒險的行動

海口市丘海大道“濱涯湖”旁,有一個名叫“水雲天·千年龍湖居”的房地產項目。依湖而建的小區,便是張家慧丈夫劉遠生實際控制的海南迪納斯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迪納斯公司”)開發的項目。

2009年,迪納斯公司通過司法確權過戶,取得“水雲天·千年龍湖居”項目用地

2014年10月,迪納斯公司爲開發該房地產項目,向海口市規劃局申報項目容積率爲2.47的規劃設計方案,經預審獲批。

爲確定“水雲天·千年龍湖居”項目用地是否繳納增容費,海口市規劃局向海口市國土局發函覈查該項目的基準容積率。2015年2月,海口市國土局覈定該項目的基準容積率爲0.8。

項目從基準容積率0.8到批准容積率2.47,按照規定,增加的部分需要繳納增容費。據後來的評估結論,這筆增容費多達4600多萬元。

對於這筆不菲的增容費,劉遠生實際控制的迪納斯公司方面不願意繳納,便向海口市國土局提出了行政異議。但海口市國土局駁回了這一行政異議,認爲迪納斯公司應依法按基準容積率0.8與批准容積率2.47的增加部分繳納增容費。

明明知道海口市國土局覈定的基準容積率0.8是正確的,但張家慧和劉遠生仍商量如何應對,實現少繳或不繳納增容費的目的。

張家慧與劉遠生一合計,決定由迪納斯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海口市國土局等單位。具體的操作手段是,以張家慧擔任海南省高院副院長的職位影響,向承辦案件法院的領導、法官提出要求、施加壓力,讓法院判決迪納斯公司勝訴,撤銷海口市國土局覈定基準容積率0.8的決定。

以上事實是張家慧案中“行政枉法裁判事實”裡的內容。在張家慧看來,“國法”便是她的“家法”,官司輸贏全在她的掌控之中;在外界看來,這是一次瘋狂的冒險行動,以身試法,猶如飛蛾撲火。

停工的水雲天四期高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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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贏”官司的路徑

2015年,迪納斯公司向海口市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海口市國土局覈定項目基準容積率0.8的決定。

張家慧案判決書稱,該行政訴訟案在審理期間,張家慧分別給當時海口市中院行政審判庭庭長符某平(另案處理)及分管行政審判工作的審委會專職委員打電話,要求支持迪納斯公司的訴求。前述人士均答應幫忙,並將張家慧的要求傳達給承辦法官。

與此同時,張家慧還指派當時還在法院重要崗位任職的王某,向上述承辦法官傳達張家慧的意見。但案件承辦法官也感到很爲難:迪納斯公司的訴求於法無據,難以支持。

王某便將上述承辦法官的看法,向張家慧進行了彙報。張家慧聽完王某的彙報後,又親自打電話給承辦法官詢問案子情況,施加壓力。之後再次指派王某轉告承辦法官,直截了當地表明瞭自己對案子的立場:以海口市國土局覈定基準容積率所依據的證據不足爲由,判決迪納斯夠公司勝訴。

張家慧這一斷案思路,雖然很牽強,但也充分顯露出浸淫法院系統20餘年的老法官“另闢蹊徑”裁判思路的“高明”之處。

王某再次傳達張家慧的意見後,承辦法官明知海口市國土局覈定項目基準容積率爲0.8的決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但迫於張家慧施加的壓力,仍按照她給出的裁判思路,提出海口市國土局覈定項目基準容積率0.8的證據不足,判決迪納斯公司勝訴的意見。

在該案合議時,合議庭基於張家慧施加的壓力也表示同意。一樁行政枉法裁判案就這樣“出爐”:把不可能、不可以的事,變成了可能和可以。

2016年1月20日,海口市中院作出(2015)海中法初117號行政判決書,撤銷了海口市國土局覈定項目基準容積率0.8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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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案糾正

售樓處改造而成的水雲天會所。

據張家慧案判決書記載,2016年5月,海口市國土局重新覈定項目基準容積率爲1.2。

儘管海口市國土局作出了“讓步”,但張家慧、劉遠生仍覺得不滿意。爲少交或不繳納增容費,張家慧夫婦商定採取同樣方式,由迪納斯公司向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訴求撤銷海口市國土局覈定項目基準容積率爲1.2的決定。

該案審理期間,張家慧又指派王某找承辦法官李某勤(另案處理),傳達張家慧要求參照海口市中院之前撤銷基準容積率0.8的裁判思路,支持迪納斯公司訴求。承辦法官李某勤表示答應幫忙。

據李某勤後來供述,王某及張家慧外甥劉磊宴請他時,向其傳達了張家慧的裁判思路。事後,案件承辦法官李某勤收受了劉磊所送的5000美元及兩條軟中華香菸。

李某勤明知迪納斯公司的訴求不符合客觀事實和法律規定,仍以海口市國土局沒有對土地使用權人作出合理補償確認基準容積率1.2的證據不足爲由,於2016年7月18日作出行政判決,撤銷了海口市國土局覈定項目基準容積率1.2的決定。

“基準容積率1.2”案一審判決後,海口市國土局上訴至海口市中院,符某平爲合議庭成員。張家慧給符某平打電話,希望繼續支持迪納斯公司的訴求。符某平答應幫忙,並向承辦法官傳達了張家慧的要求。

同時,王某受張家慧的指派進一步向符某平及承辦法官轉達了張家慧的要求。承辦法官明知迪納斯公司的訴求不符合客觀事實和法律規定,迫於張家慧施加的壓力,仍按照張家慧的要求提出維持一審判決的意見。該案合議時,由於張家慧打過招呼要求關照,合議庭遂同意維持原判

2016年11月,海口市中院作出終審行政判決,駁回上述,維持原判。

鑑於兩次覈定的項目基準容積率均被法院判決撤銷,海口市國土局於2017年1月最終覈定項目基準容積率爲2.56。因此,迪納斯公司無需繳納增容費便取得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經評估,“水雲天·千年龍湖居”項目因增加容積率應補繳增容費4621.872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基準容積率0.8”行政官司中,一審判決後,王某曾私下找到海口市國土局法律顧問吳某某“溝通”,要求其在海口市國土局討論是否上訴時,提供對迪納斯公司有利的意見。一審判決後,海口市國土局會議集體討論後決定不上訴。

公平正義遲早會到來。張家慧案發後,海口市中院認爲該兩起行政訴訟案件的判決確有錯誤。經依法分別開庭再審後,2019年10月31日、12月16日,海口市中院作出(2019)瓊01行再3號、4號行政判決書,撤銷了上述判決書,駁回迪納斯公司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