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族、房東都要小心 租屋三大糾紛「錢、錢、錢」

租屋發生糾紛的三大原因全都離不開錢。(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陳韋帆臺北報導

租屋族、房東都要小心了!租屋過程時常衍生了不少租屋糾紛,不僅租客、房東也時常受害。崔媽媽基金會,統計了租屋糾紛申訴案件前三名,發現就是押金不退、租金不繳、修繕責任三大項,全都離不開錢、錢、錢。

根據內政部資料全臺每年約有122萬戶租屋需求,在租屋過程中,就時常傳出各種類型的租屋糾紛;長期推動「居住正義」的崔媽媽基金會統計,最常接到的前三大租屋糾紛案件,就是押金不退、租金不繳、修繕責任,崔媽媽基金會執行長呂秉怡表示,要解決就必須從合約做起。

預防勝於治療,呂秉怡說,不論是房東還是房客,都有可能遇到租屋糾紛,在簽約過程就必須謹慎評估,合約載名後,還是不幸遇到「押金不退、租金不繳」,將來對簿公堂至少多了一個依據。

呂秉怡指出,押金不退、租金不繳,兩項都是屬於「該給付卻不支付金額」的糾紛,只是申訴角色對換;所以處理標準程序都一樣,首先必須蒐集證據、寄存證信函、進入調解,倘若調解不成、最終仍需對簿公堂。

避免對簿公堂的關鍵在「公證」!對簿公堂畢竟曠時費日,所以倘若合約簽訂明確,就可在存證信函寄出後,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向債務人討回欠款;倘若房東遇到租霸,也可在較短的時間內請房客離開。

未經公證吃虧的往往是房東,崔媽媽基金會表示,倘若僅簽約卻未公證,房東則僅可以要求支付清償欠租,欲要求搬離,則又必須走另一段法律程序,所以公證對於租約而言十分重要。

除了押金、租金問題,「修繕責任」也是最常見到的糾紛類型,一般而言,房屋結構、附加設備,都屬於房東應盡修繕責任範圍,但消耗品則除外(熱水器電池燈泡等);但附加設備部分,房東與房客是可以協議修繕責任歸屬,例如傢俱、家電等等。

呂秉怡建議,簽約時可參考內政部最新「房屋租賃契約範本」,或參考新版的崔媽媽「住宅租賃契約書」,避免未來產生糾紛時,無所依據或合約載名事項不全。